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第三部分律师实务(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3)诉讼管辖问题;(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2024年

一、总则1.强调律师在业务推广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树立积极向上的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
二、业务推广方式1.律师可以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业务推广。
但应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业务宣传材料1.律师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个人及事务所的专业经验、业务特长。
不得夸大业绩,不得使用与实际业务无关的词汇和图片。
2.宣传材料中不得出现与律师事务所或个人专业背景无关的称号、奖项等,不得冒用他人事务所或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
四、律师业务推广费用2.律师应当根据业务推广的实际效果支付费用,不得以不实数据或虚构推广效果为由逃避费用支付责任。
五、律师业务推广的其他行为规定1.律师不得通过送礼、请客、安排旅游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取业务机会。
2.律师不得与他人合谋或串通进行业务推广,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形象,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律师应当尊重竞争对手和同行实力和业绩,不得捏造事实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和同行,不得借机贬低竞争对手和同行的声誉。
4.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和低俗的宣传内容,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5.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客户的敏感信息。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律师,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书面警告、责令停止业务推广行为、公开谴责等。
情节严重者将进行惩戒处理。
总结:本规则旨在规范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职业威望。
律师应严格遵守规则,慎重选择业务推广方式,以诚信和专业能力赢得客户信任。
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理性判断,避免受到不实宣传的误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一、预备规则
1、本规则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决策者及执业律师在推广律师业务时的行为及其他有关责任机构。
2、本规则也适用于律师业务推广的相关参加者。
3、本规则的实施主体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执委会。
4、未尽事宜,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执委会解释。
二、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1、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仅限于收集客户、宣传代表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信息、讲授法律知识和专业信息、提醒客户关注有关活动,以及介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政策、消息和服务。
2、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中国义务熟识本行为规则。
3、推广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道德素养和职业道德,不应有损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利益。
4、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中,代表律师须严格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行有关规定,坚持“专业、合法、可信、负责”的准则和执业律师应该具备的“科学、正当、客观、真实”的原则。
三、处罚规定
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求,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给予法律责任,并对违规者依据通报制实施措施,或予以处罚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3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分类模拟139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具体行(江南博哥)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B.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补偿C.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不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D.超越法定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违法的独立理由正确答案:D[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而非拘束力。
故A选项说法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被确定为无效,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应赔偿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而非补偿,因此对具体行政行为撤回或者废止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补偿。
故B选项说法错误。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撤回或者废止的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撤回或者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问题,这是撤回或者废止与撤销的主要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或者废止,而非撤销。
故C选项说法错误。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①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②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③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⑤符合法定程序;⑥不滥用职权;⑦无明显不当。
上述七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即使其他条件具备,也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模拟题418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江南博哥)?______A.周某过失致林某重伤,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时,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C.蓝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仇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根据物质损失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须制作调解书。
也不需计入笔录正确答案:B[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AD选项错误。
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问,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2.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业务推广活动,根据《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某律师的下列哪一项业务推广行为符合规定?______A.王教授是某律所兼职律师,为便于招揽业务,发布律师广告时未标注兼职律师身份B.张某是公司律师,以广告方式宣传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C.杨律师私自接案、收费,被当地律协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两年后杨律师在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D.刘律师客观统计历年办案胜诉率,如实将其写入宣传广告词中正确答案:C[解析]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4条第3款规定,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关于《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吴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随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的逐步增长,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
律师的宣传和推广行为使需要法律帮助的社会公众能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获得有益的信息。
但是,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也会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选择和对律师职业形象的损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对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做出了一些规范,但是,随着律师业务推广逐步走上商业化、多元化的道路,执业行为规范已经不能满足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进行规制的需要。
为此,全国律协决定制定一个单行规则,由行业规则委员会组织起草,定名为《业务推广行为规(试行)》。
2017年4月,行业规则委员会组建起草小组开始起草工作。
规则草案十易其稿,历时八个多月,征集了十几个省份的律师协会反馈的近百条修改意见。
规则委召开了三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修改本规则,并经过两次常务理事会审议。
2018年1月6日,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本规则,2018年1月31日,本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本文简要介绍对本规则理解和适用的几个重点问题。
从名称变化看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本规则草案原名称为“广告规则”。
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认为,广告一词易使人联想为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传统广告,而当下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的方式方法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广告界限,而且规则草案的大部分内容都不是针对以传统广告为形式的业务推广。
其后,起草小组将题目修订为“公开业务推广规则”。
在讨论中,有意见认为,即便是像参加招投标、比选等传统认为属于“非公开”的业务推广活动,也应参照适用本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因此,本规则最终定名为“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本规则在行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本规则定名为“行为规则”,在律师协会规范体系中处于第二等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提升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关于法律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能将该法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B.含有评价性概念的语句涉及适用者的主观价值判断,没有真假之分。
在实务中,描述性概念往往会被转化为评价性概念C.论断性概念是指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的概念,“宣告死亡”即属于论断性概念D.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可以区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答案】 B2. 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
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
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
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
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
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答案】 B3. 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 A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60题)1、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
对此,该人民法皖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 C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和委托实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可以是规章B.受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可以是社会团体C.受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D.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须是法律、法规【答案】 B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答案】 B4、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
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
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答案】 B5、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答案】 C6、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事情的权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20年3月组织宣布立法制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旨在为律师业务推广提供有效的支持。
根据规定,律师推广行为包括广告宣传、影响性咨询、公共职务、业务宣传等,具体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要求。
一、律师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尽管律师推广行为属于商业推广行为,但是绝不可以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律师推广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二、设立合法的律师推广机构。
律师业务推广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立有相应资质的律师推广机构来管理和控制律师推广行为。
律师推广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及时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如实际宣传、教育、影响力咨询、专业服务等。
三、控制律师推广成本。
律师企业应当控制自身的推广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成本。
通过有效控制成本,加强技术支持,优化活动体系,提升推广效果。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律师企业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中应当坚持以诚实守信为本,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性宣传等不正当促销行为,以维护律师推广行业的良好声誉。
五、建立律师推广行为评价体系。
律师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律师业务推广行为的效果及客观反馈,以调整推广方向,提高推广效果。
六、坚持整改改进原则。
一旦发现律师推广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改进,消除违法违规现象,严肃查处违法推广行为,保障全国律师推广行为的正常运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出台,将有助于为全国律师推广行业提供全面、可靠的支持。
律师企业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实施有效的推广管理措施,全面提升推广效果,积极建设全国律师推广市场的良好格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法律服务的领头羊,将继续践行社会责任,推动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全国律师行业的统一性管理,确保全国律师推广行业居世界范围内,达到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支持。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0题)1、下列情形,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的有A.甲为了强奸妇女而使用暴力,明知暴力手段可能会导致妇女死亡仍予以放任,导致妇女死亡B.乙强奸妇女时,被妇女咬断舌头,恼羞成怒,掐死妇女C.丙强奸妇女后,为了灭口杀死妇女D.丁强奸妇女后,妇女羞愤自杀【答案】 A2、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答案】 B3、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答案】 A4、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案件,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答案】 B5、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业务推广活动,根据《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某律师的下列哪一项业务推广行为符合规定?()A.王教授是某律所兼职律师,为便于招揽业务,发布律师广告时未标注兼职律师身份B.张某是公司律师,以广告方式宣传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C.杨律师私自接案、收费,被当地律协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两年后杨律师在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D.刘律师客观统计历年办案胜诉率,如实将其写入宣传广告词中【答案】 C6、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B.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对象,但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调整事项都由法律调整C.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律师业务推广规则

律师业务推广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律师行业变得越来越竞争激烈。
为了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律师事务所需要采取一系列推广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并提升知名度。
然而,律师业务推广并非一件轻松的事情,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推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在推广活动中,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规范,确保推广活动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目标客户群体制定推广策略。
传统的推广方式包括广告宣传、公关活动、参与行业展览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律师事务所提升知名度和形象。
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网络推广成为重要的手段。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网站、开展社交媒体营销、定期发布高质量的法律资讯等方式,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和信任。
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合作推广来扩大影响力。
与其他相关行业或机构进行合作,共同举办研讨会、培训课程等活动,可以增加宣传的渠道和方式。
合作推广不仅能够提升知名度,还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在推广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需要注重品牌建设。
一个有声望和信誉的品牌对于吸引客户和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积极回应客户需求,树立良好的口碑和形象。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优化网站内容、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等方式,提升品牌影响力。
除了以上提到的规则和策略,律师事务所还应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推广策略。
律师业务推广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学习和改进。
律师事务所可以关注行业内的新闻和趋势,借鉴其他成功案例,不断提升推广效果。
律师业务推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合适的推广策略,注重品牌建设,并及时调整推广策略以适应市场需求。
只有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才能通过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客户,提升知名度,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 A2、郭某因涉嫌贩毒被提起公诉,开庭前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召开庭前会议B.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C.法庭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应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D.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后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答案】 A3、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
关于此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B.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C.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扣押应当由某区公安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答案】 A4、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
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
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答案】 C5、《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下列不能适用公约的情形是?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轮船零部件的买卖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两公司之间关于300台空调的买卖C.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关于1000吨钢材的买卖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补偿贸易,其中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加工产品的服务【答案】 C6、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A.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B.公开的成文法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答案】 B7、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答案】 C8、胡某涉嫌参加恐怖活动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胡某委托刘某、马某作为其辩护人,关于胡某、马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马某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在押的胡某B.刘某、马某会见胡某时,可以就参加恐怖活动的有关证据与胡某进行当面核实C.看守所对于刘某、马某和胡某的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D.刘某、马某可以单独会见胡某【答案】 D9、某村一对青年男女依照当地的习惯举行婚礼(尚未领取结婚证),几天后,新娘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控告新郎强奸了她,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并逮捕了新郎,后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 3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 介绍费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介绍费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对于律师的收费行为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关于介绍费,《律师法》中已规定为“不正当手段”,但在互联网环境中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可能用“平台服务费”、“管理费”、“会员费”等形式支付平台费用或变相提成。
这些规定和行业规范是为了约束律师的收费行为,确保律师收费的公开、公平和自愿原则,防止不正当手段诱导当事人委托律师服务。
如果律师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影响其职业道德和信誉。
因此,如果律师收取介绍费,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也可能会影响其职业道德和信誉。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建议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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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