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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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紈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扰业纪律。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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