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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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纪律委员会、纪律工作部通过公共媒体或其他渠道知悉会员涉嫌违规的,经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启动行业惩戒案件立案调查程序。
第十条纪律工作部接待投诉时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纪律工作部接待投诉应做到:
(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记录,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
(二)信函投诉的,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
(三)电话投诉的,应当耐心接听,认真记录;
(四)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或者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纪律工作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程序的意见,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后,由纪律工作部发出是否立案的通知。
第十三条纪律工作部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一)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的;
(二)投诉事实或要求含糊不清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四)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第十四条纪律工作部对于立案的投诉应在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或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除外。
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行业惩戒案件,应予移送,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纪律委员会委员、纪律工作小组成员和纪律工作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调查)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