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
财务会计网_【学会计】增值税428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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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某零售商从邮政部门购进邮票再进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一条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62. 请问纳税人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3. 请问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该交哪种税?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如该业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分别核算的,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64. 请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它一律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销售软件时一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则不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65. 一般纳税人自己开采的水然后再卖,税率多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66. 某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税收风险点增值税〔106个风险点〕一、征税范围:(一)查核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缴纳营业税行为。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二条〔二〕查核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方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是否按规定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三〕查核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按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三条〔四〕查核油气田企业承包或分包的生产性劳务。
是否有混淆征收范围的行为。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四条〔五〕查核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是否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是否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方法?(财税[2021]8号)第七条〔六〕查核油气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存上市公司资格的。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按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1]585号〕〔七〕查核油气田企业所属的供水、供电、热电厂等单位自产的水、电、热力货物用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效劳等非增值税应税工程,或者用于集体福利、职工个人住宅的,是否按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成品油消费税【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8﹞19号【发文日期】2008-02-02【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消费税 注释: 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
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成文日期:2008-02-03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已作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
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开采营业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32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7.06
【实施日期】1995.07.0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6日国税发[199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向该纳税人或者该纳税人所属其他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实施新税制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明确: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是否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
据调查了解,原油、天然气生产作为资源开发行业,其生产过程要经过地质勘探、钻
井、采注、集输等环节。
油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
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5.13
•【文号】国税函[2010]205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留超产原油高平差价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流字第24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留超产原油高平差价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留超产原油高平差价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8日(89)国税流字第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87年3月我局(87)财税产字第056号通知规定:“对石油部生产的超产原油高价销售,企业按平价作销售入帐,其高平价差收入,凡是作为石油勘探开发基金上交石油部的,暂免征产品税”。
最近,石油天然气总司(原石油部)为了减少这部分资金上交下拨途中往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各油田超产原油高平价差收入,采取转帐上交下拨的办法,允许企业直接留用。
为此,一些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油田按照规定自留的这部分原油高平差价收入是否征税。
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对按照规定自留的原油高平差价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视同上交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基金,暂免征产品税;对油田私自截留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
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18
•【文号】国税发[2005]83号
•【施行日期】2005.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
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法〔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8日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70号)有关“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的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降成本、转作风、提效能,简化优化财税优惠办理环节和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一)加大政策公开力度。
依法公开财税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进一步增强政策透明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阳光管理”。
(二)简化优化申报流程。
在明确财税优惠事项办理标准和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报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使公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三)推动便民惠民服务。
取消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进一步精简财税优惠事项申报材料,充分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及第三方信息,运用“政务服务+互联网”,实现“公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4]53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3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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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国税发[1996]57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年]4号)调整后,考虑到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税制的特殊性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范围目前仍维持不变,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包括下属公司),与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专为开采海洋石油承包海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的外国公司或企业,专为海洋石油开采工程作业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外商合资经营的公司或企业的各项税收,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和深圳征收处负责统一征收管理。
这些公司或企业,机构不设在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其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结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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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临时炸药仓库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缩短折旧年限问题,临时炸药仓库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3﹞385号
【发文日期】2003-06-27
【实施时间】2003-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临时炸药仓库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的临时炸药仓库从2001年9月起以直线法按使用5年的年限计算提取了折旧,且该公司已做了2001、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不宜再按加速折旧法计算后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公司临时炸药仓库2003年初的固定资产余额应按直线法在2004年8月前计算提取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89]国税流字第53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对石油销售公司平转高差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
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和营业税条例(草案)案施细则“‘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的规定,各级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平转高成品油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各级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出现的负差,可以从其经营成品油的正差中抵扣,本纳税期抵扣不完的负差,可向下期结转继续抵扣。
请依照执行。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缴纳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缴纳消费税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粤国税函[2008]24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缴纳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242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连续用于生产的石脑油是否缴纳消费税的请示》(茂国税发〔2008〕1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精神,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计算炼油分部供化工分部用于生产乙烯的应税石脑油的数量时,可扣减由化工分部返供炼油分部用于连续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石脑油数量后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有关石脑油征免消费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执行。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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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石油液化气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2005﹞159号
【发文日期】2005-11-25
【实施时间】2005-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