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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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新设类)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9.14•【文号】商合发[2005]447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一)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三)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网络系统自动赋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填报指南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投资主体在填报项目备案表时,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有关内容的,可以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不再填报。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

一、关于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比如:A在甲国新建玩具制造厂项目、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

二、关于投资主体情况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

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

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

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03•【文号】财清[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财清〔19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了《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现印发给你单位,请布置所有境外企业、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附件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一、编表要求:(一)境外企业、机构要按照本报表统一规定内容、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在内外帐合并的基础上准确填报。

(二)本报表均以1994年12月31日24时为统一时间点。

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帐面值应与向境内主管机构编报的1994年度财务决算数一致。

(三)本报表的金额单位:基础表以本位币和美元两种币值为单位;汇总表以美元为单位。

(四)境外企业、机构本位币折算美元均以规定时间点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对美元的汇率牌价折算,其中国家派驻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和驻在国或地区本位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较大的境外企业,应以外交部统一发往各驻外使领馆的内部比价计算。

(五)报表须按要求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尤其要注明境外企业、机构、驻在国和地区代码、境外企业单位中英文名称,直接主管单位代码,经济部门代码、企业单位隶属行业代码等封面标识内容。

企业、机构负责人要签字盖章,方能上报。

(六)本报表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汇总方式上报,即:境外各企业、机构填报本企业、机构报表后,上报国内直接主管部门、地区和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国内主管部门、地区和单位清产核资机构再按财务隶属关系,将境外企业、机构上报的报表审核叠加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二份,并附送汇总软盘和基层企业、机构软盘各一份。

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

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

国资委国有企业大数据综合监测分析系统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指标说明书(V1.0)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目录第一章填报总体说明 (1)1.1 填报基准时间 (1)1.2 填报范围 (1)1.3 上报要求 (1)1.4 填报要求 (1)第二章填报指标说明 (2)2.1 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 (2)2.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 (11)2.3 境外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 (17)2.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24)2.5 境外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28)2.6 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31)第一章填报总体说明1.1填报基准时间报表数据都基于填报当前项目阶段或当期最新的企业和项目相关数据。

1.2填报范围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对外承包、固定资产投资、股权产权投资项目相关数据;所有的企业均只填报本单位的报表数据,不是母公司报表数据或合并报表数据。

1.3上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使用《中央企业境外项目信息监测系统》完成数据的逐级上报、审核;各填报企业在进入系统后需首先完善本企业的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签订后及时上报项目信息,最迟合同签订当月末;项目信息在国资委接受后,相应项目阶段有完成的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各企业应严格审核下级单位的上报数据。

1.4填报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前需先完善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各种数据填写完整。

如遇到跳出的提醒窗口,请按照提醒要求填写各指标项,直至无提醒项;填报的各类数据应为实际经营口径的数据。

第二章填报指标说明2.1机构人员基本信息表指标解释:1、中文全称:境内企业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全称。

境外企业录入翻译后的中文。

经商务部办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采用该证书名称;信息由上级管理单位在系统中进行组织机构创建时填录。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

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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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模板】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投资主体名称:投资主体代码:境外投资企业注册币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企业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所需提交材料

企业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所需提交材料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留盖章后的复印件注意事项: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信息。

系统登记完成后,境内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境内投资者通过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应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股权部分出让)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股权全部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重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旳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申请同意设置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旳, 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 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同意后, 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 (环节一)办理部门也许是区或市级旳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旳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旳资本状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状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旳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旳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旳, 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旳开户同意文献和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旳, 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旳贷款意向性文献、贷款行旳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旳, 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旳同意文献;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旳, 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旳项目, 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旳阐明文献、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旳旳评估汇报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置境外企业增资旳, 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设置境外企业旳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置时外汇局出具旳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状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献、境外企业近来一期财务报表等文献。

10、已经有境外投资旳境内投资者, 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旳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汇报书, 已获得年检证书旳需提供年检证书。

资本项下各类表格

资本项下各类表格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承诺日期:三、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单位:元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单位:元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

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境外投资规模超过千亿美元,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为此,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我们对于3号令的理解,现就其相较原5号令的主要变化,进行以下解读和分析:一、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原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3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

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

涉外企业备案流程

涉外企业备案流程

涉外企业备案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材料
(1)《涉外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2)单位法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年审合格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涉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行义务承诺书》等。

如企业是国家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外单位,还需要提供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单位,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果是鼓励类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

2.登记备案
企业需要将这些材料带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调查核实。

如果企业选择在线办理,可以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行操作,按照“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进行操作,最后生成《境外投资备案表》或者《境外投资申请表》。

3.审核
备案登记完成后,企业需要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各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经各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镇江市商务局外资外经处进行备案。

审核合格后即可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根据2014年10月《境外投资管理》(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文件精神,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完成涉外企业备案后,企业就可以继续办理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了。

如果企业需要对境外企业进行新设、并购等行为,需要对外投资的时候,
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深圳公司对外投资备案。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实用资料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实用资料

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附表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1、申请人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4、成立方式中的“新设”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5、成立方式中的“转股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收购原境内企业股权,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6、成立方式中的“增资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认购原境内企业增资,并将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7、成立方式中的“资产并购”指境外机构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境外机构或个人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登记”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转移到其他地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所属外汇局的变更登记;9、“基本信息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投资总额、经营到期日、企业类型、上市情况、返程投资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10、“增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11、“减资”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12、“减外方实际出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已经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13、“外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少其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14、“先行回收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中方约定,在企业成立一段时期后可以先行回收初始投资的行为;15、“股权转让”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16、“中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17、“外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18、“外方转外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19、“中方转中方”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20、“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九位代码;21、“经营到期日”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经营期限为“无限期”的,按99年计算;22、“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23、“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24、“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25、“营业执照注册号”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26、“法人代表名称”指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29、“注册地址”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30、“投资总额”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栏填写;31、“注册资本”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注册资本”栏填写;32、“外方所占注册资本金额”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注册资本的合计值;33、“外方出资比例”栏目填写全部外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的合计值;34、“企业性质”根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内容勾选;35、“企业类型”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勾选;36、“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37、“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返程投资——本企业外方股东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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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2.1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境外企业中文名称
境外企业英文名称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投资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类型
投资所属行业
投资项目性质
设立方式
2.2境外企业投资情况
投资币种
协议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境内投资者协议投资总额
境内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
境内投资者协议投资总额比例
境内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1、现汇
1.1自有外汇
1.2购汇
1.3国内外汇贷款
1.4其它
2、实物
3、权益投资
4、境外解决
4.1利润再投资
4.2其它
5、其它
6、协议投资总额
注:1、若境外、境内投资者超过一个的,可复制表2.3、2.4、2.5进行填写;2、表2.5中,1=1.1+1.2+1.3+1.4;4=4.1+4.2;6=1+2+3+4+5
2.3境外投资者协议投资情况
投资者名称1
国别或地区
协议投资额
所占注册资本
协议投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利润分配比例境内投资者名称1
营业执照编号
利润分配比例
协议投资额
所占注册资本
协议投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比例
境内投资者联系人
联系电话
2.5境内投资者出资形式计划
境内投资者名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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