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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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公路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质监机构负责对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业主负责对本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未经能力核验或经核验未通过的,以及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

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开展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由所属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十一)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施工企业自检频率和监理企业抽检频率。

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机构授权的范围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

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授权负责人的下职责包括: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到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考核现场实际操作水平等,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能力核验。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申请材料需经监理单位初审后转报项目业主核验。业主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直接上报项目业主核验。项目业主核验通过后将核验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项目业主提出能力核验(初验)申请(详见附件二)。

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一)能力核验申请表;

(二)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四)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及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

(五)组织机构框图;

(六)人员分工及职责;

(七)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八)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九)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十)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十一)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的母体机构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

1、母体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双方合同。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后,项目业主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工地试验室设置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件三配置,试验室人员由业主核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参照附件三配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三)现场考核经项目业主审验通过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五),报送项目质监机构,质监机构监督抽查通过后,对登记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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