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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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标准:
2.1本制度适用于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信息核实与通报、预警、医疗救治等工作的管理。
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中, 发现属于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 应依照《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在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 发现属于传染病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 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2.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 2 小时内向防保科报告。
医院防保科应及时报主管院长组织会诊, 一旦确认病例为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 防保科要及时向卫生计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发现散发的食源性疾病, 应当每日报告; 怀疑为聚集性
或严重危害健康的食源性疾病, 应当在首诊病例后的两小时内报告。
2.3凡确诊食源性疾病病例医生需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并报告防保科。
填写时字迹清晰,地址要写到具体的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缺项、漏项。
2.4临床医生应当对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提供医疗救治,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病历记录。
收治病区应当协助食源性疾病调查、核实工作, 提供相关信息。
如该食源性疾病超出本院的诊疗范围,需及时将病人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2.5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 首诊医生除及时报告外, 还应及时联系防保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并立即封存相关食物标本,维护好现场秩序。
2.6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如实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旦查实有隐瞒、缓报、谎报等情况, 将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个人责任。
对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