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100%。
二、整治范围我市禁养区以外的所有畜禽养殖场。
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三、整治原则1、属地化管理原则。
乡镇、街道、经济区是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严格落实禁养区政策,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整治。
四、整治重点1、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我市畜禽禁养区已划定完毕,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要做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普查登记工作(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禁养区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组织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市农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2、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关于养殖场排污责令整改通知书3篇
关于养殖场排污责令整改通知书3篇篇一: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201603XXX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存根):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XXX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责令你于年月日前封堵排污口和清理完养殖场周围污染物,建议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月日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协调环保、畜牧、水务、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搬迁、关闭、拆除或强制拆除。
收件人:送达人:XXX人民政府20xx年月日--------------------------------------------------------------------------------------------------------------------------------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XXX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XXX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责令你于年月日前封堵排污口和清理完养殖场周围污染物,建议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月日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协调环保、畜牧、水务、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搬迁、关闭、拆除或强制拆除。
收件人:送达人:XXX人民政府20xx年月日篇二: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两联式)宝林镇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1养殖场(户):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管理要求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2.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
3. 在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向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事项
1.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管理,确保本通告的实施;
2.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日期]。
2024年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忽视和管理不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尤其是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所,排放出的废水、废气和粪便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改善和保护环境质量,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整治势在必行。
二、整治目标1. 到2024年底,建成100个标准化的畜禽养殖生态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生态畜牧业发展。
2. 到2024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畜禽粪污的减排控制,使畜禽养殖废物处理合规率达到90%以上。
3. 到2024年底,实现畜禽养殖废水治理设施的全覆盖,使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80%以上。
4. 到2024年底,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所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与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显著提升。
三、整治措施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企业进行整改或关闭。
2. 加大对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的投入力度,推广先进的废物处理技术和方法,鼓励企业实施生物有机肥料、沼气发电和废弃物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措施。
3. 加强对畜禽养殖废水排放的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废水排放的水质监测体系,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处罚,并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其达到排放标准。
4. 推动畜禽养殖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强化对养殖场所的经营许可和环境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整改或关闭。
5. 加强对畜禽养殖废气排放的管理,建立监测体系,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进行处罚,并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其达到排放标准。
6. 加强对大规模畜禽养殖场所周边环境的监测和治理,确保其不对周边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
7. 加大对畜禽养殖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广绿色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生产效益和环境友好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2•【字号】东府[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7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治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建设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珠江综合整治的部署和2004年10月25日我市第3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关于清理畜禽养殖场、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一)政策依据。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作出珠江综合整治的决策,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珠江流域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于200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要求各市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法规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珠三角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除相关设施。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黔东南府办函〔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优化我州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落实污染防治责任,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任务及目标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同时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避免畜禽规模养殖产业无序发展,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下降甚至恶化的情况发生。
二、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清理和整顿(一)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开工建设的,须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相关环境行政处罚。
(二)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须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环境行政处罚,并责令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项目不再增加存栏量。
(三)畜禽养殖散户建设的项目位于禁养区的,依法取缔;不在禁养区,但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依法责令落实相关环保设施和措施,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取缔。
三、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等相关规划(四)对拟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业的县(市),县(市)人民政府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编制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在畜禽规模养殖发展规划尚未批准实施前,相关部门暂停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有关手续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督促检查的通知黔农发〔2017〕83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农水局、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切实做好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经研究,决定对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2017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各督导小组每月督查1次,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导小组与督查地区联系。
二、督查范围(一)对248个未达环保要求养殖场、36件(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创建示范场实行全覆盖现场督查。
(二)督导小组每月现场督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特区)和6个养殖场(户)。
三、督查内容(一)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组织部署、督促检查、指导服务、舆论宣传等情况;2、248个未达环保要求养殖场整改推进情况;3、36件(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整改推进情况;4、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5、《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整改“两增三扩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和《贵州省畜禽养殖粪污整治和资源化利用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告知书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告知书尊敬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详见附表)。
现将畜禽规模场粪污综合处理技术告知如下:一、雨污分离技术:生猪、奶牛、肉牛、山羊、鹅、鸭、兔规模养殖场必须分别建设雨水沟和污水沟,达到雨污分流。
污水沟最好建在圈舍内墙边,深30cm,宽20cm,坡度3%,如建在舍外需封闭,防止雨水进入污水沟,污水直接进入沼气池。
雨水沟建在舍外滴水位,深30cm,宽20cm,坡度3%,雨水不能进入沼气池。
二、干湿分离技术: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购置畜禽粪便干湿分离机,人工收集粪便并经干湿分离机处理,干粪直接堆放在堆粪场,粪水和洗圈污水经污水沟进入沼气池。
三、沼气池:一是容积要与生产能力匹配,不足部分要扩建补足;二是要经常检修, 防止渗漏;三是及时清除粪渣, 保持正常运行。
四、储液池:一是容积要与生产能力匹配,不足部分要扩建补足;二是要经常检修,防止渗漏;三是及时清淤,保持正常运行。
五、堆粪场:一是容积要与生产能力匹配,不足部分要扩建补足;二是要建彩钢棚;三是地面要硬化、围墙高80cm;四是防淋雨和渗漏。
六、消纳土地:一是面积要与生产能力匹配,不足部分要增加;二是消纳土地要是业主流转用于果蔬及林业花卉种植的土地。
七、管网:储液池与消纳土地之间必须用管网连接,管径10-20cm,安装控制阀门。
八、杜绝污水排放,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必须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和种养循环化,禁止污水排放。
若发生污染,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后,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希望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增强环保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污水排放,避免发生污染违法事件,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附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参数表注:按照《养殖业废气废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规定,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申领范围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
21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
二、核发机关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申请时限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四)核发机关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雄安新区部分畜禽养殖场也将取缔关闭!9月底完成!
雄安新区部分畜禽养殖场也将取缔关闭!9月底完成!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告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雄安新区及白洋淀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取缔关闭全县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取缔关闭对象按照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划定及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第52号)规定,凡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均属取缔关闭对象。
具体如下:(一)饮用水供水厂(站)外延500米范围内。
(二)县城规划区及南张镇、小里镇、大河镇、晾马台镇镇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三)白沟引河、萍河河堤两岸1000米范围内;大清河、南拒马河河道及堤外500米范围内。
二、取缔关闭时限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存栏畜禽价值评估。
容城镇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其他乡(镇)力争9月底、确保10月底完成。
三、取缔关闭形式鼓励禁养区内养殖场业主主动关闭,凡按时限要求自愿主动完成关闭工作、彻底完成粪污清理,并经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验收合格的,享受存栏畜禽评估价格10%的奖励(以7月5日前摸底调查建立的底账为准)。
特此公告2017年7月25日雄安新区的环境保护是越来越严了,这些畜牧养殖户也不放过,容城县涉及到的白洋淀部分还不算多,都已经出台了通告,限期取缔关停。
而安新县白洋淀沿岸有更多的村庄、有更多的养殖及其他行业,估计也要大力整治了。
由此看来,新区真是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啊,畜牧养殖业尚且如此,冶炼、包装、制鞋、羽绒加工,各行各业取缔关停只是迟早的事了。
雄安新区要处理人处理干部,实现三个转变河北多地已出现,后果严重,雄安人注意!白洋淀观光长廊真是越来越不像话了!雄安三项行动,8月8日前遗留问题化解90%新区补偿未到,这哥仨就因分地闹起来了!北和雄安新区对接,这回看病方便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清府办〔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清远市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禁养区限养区规模畜禽养殖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维护稳定的原则,综合运用鼓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补助等手段,采取关闭、搬迁等措施,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清理整治,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为清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建设美丽清远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清理整治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面整治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加强治理,完善污染处理设施,确保有效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以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关于养殖场排污责令整改通知书3篇
关于养殖场排污责令整改通知书3篇篇一: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201603XXX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存根):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XXX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责令你于年月日前封堵排污口和清理完养殖场周围污染物,建议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月日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协调环保、畜牧、水务、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搬迁、关闭、拆除或强制拆除。
收件人:送达人:XXX人民政府20xx年月日--------------------------------------------------------------------------------------------------------------------------------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XXX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XXX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责令你于年月日前封堵排污口和清理完养殖场周围污染物,建议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月日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协调环保、畜牧、水务、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搬迁、关闭、拆除或强制拆除。
收件人:送达人:XXX人民政府20xx年月日篇二: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两联式)宝林镇养殖业环境污染整改通知书№:1养殖场(户):经查,你场存在如下问题:□ 1、畜禽养殖粪便直排;□ 2、无沼气池或沼气池容量不够;□ 3、无沼液存储池或沼液存储池体积不够;□ 4、无干粪便存储场或干粪便存储场体积不够;□ 5、无种养平衡配套土地或种养平衡配套土地面积不够。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贺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畜牧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7号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7日贺州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贺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带建设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9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水产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市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生产布局,实现市区建成区及其他禁养区域内禁止饲养畜禽,周边敏感区域严格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市区及周边城镇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推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全面改善贺江城区段水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一)贺州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范围包括国道G207线创业路路口至三加大桥段、贺江三加大桥至民田大桥北面河岸、省道327线民田大桥至八达路路口段、国道G207线八达路路口至站前大道路口段、站前大道、贵广高铁贺州站至南蛇塘高架桥段、农科路、国道323线农科路路口至创业路路口段、创业路所围成区域。
2024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稿
2024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稿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了我的办公桌上,眼前浮现出一片绿色的田野,那些散落在乡间的畜禽养殖场,似乎在向我诉说着它们的困扰。
我拿起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希望能为这片土地带来一丝改变。
一、行动背景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必须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二、行动目标1.全面排查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确保2024年底前,全国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2.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3.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三、行动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开展排查摸底对全国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拉网式排查,详细掌握养殖场环境污染情况,建立污染源数据库。
3.制定治理方案根据排查结果,针对不同养殖场的污染问题,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4.实施分类治理对重点污染源进行重点治理,对一般污染源进行常规治理。
重点治理包括:(1)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2)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3)对散乱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
5.推进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粪便发酵、生物降解等技术,提高废弃物利用率。
6.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超标排放等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7.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
同时,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提高养殖技术,减少环境污染。
8.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监管,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
四、行动保障1.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技术支持等,为专项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35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18施行日期2015.12.18文号海府办〔2015〕352号主题类别电子信息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3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畜禽养殖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海口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海口市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为有效地保护好我市良好的水源环境,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禁养区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全部关停,宜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进行污染设备升级改造,、废弃物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达到排放标准。
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生态型和循环经济型养殖,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范围(一)省政府确定我市需治理的18个水体和“双创”需治理的12个水体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
(二)依据海口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区域划分》(海府办〔2014〕142号),依法关闭和搬迁31个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不规范畜禽养殖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不规范畜禽养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沪奉府办[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不规范畜禽养殖工作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86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近期,我区不规范畜禽养殖现象有所抬头,部分地区出现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畜禽养殖,且呈现蔓延态势,已经成为破坏耕地、污染环境、防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为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杜绝违法搭建畜禽养殖场现象,消除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隐患,改善环境质量,经区政府10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整治本区不规范畜禽养殖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理、规范提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本兼治、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推进不规范畜禽养殖整治工作,保障畜禽养殖业安全,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二、整治范围力争用两年时间,重点整治占用耕地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点(场)、蔬菜棚转畜禽养殖点(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点(场)。
三、工作措施1、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各镇、开发区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违法搭建畜禽养殖点(场)现状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和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和时间节点。
各镇、开发区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将摸底数据、整治方案上报区农委畜牧办。
2、加强执法,综合整治。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乳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乳山市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0日乳山市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推进“五城联创”和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指导,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为抓手,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以民为本、生态优先、属地管理、改拆并举、以改为主、先易后难、分段实施、稳妥推进”原则,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措施,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努力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目标。
二、总体目标(一)畜禽禁止养殖区1、不再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转迁。
2、畜禽养殖总量年削减50%,2018年底完全实施禁养。
3、现有畜禽养殖场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利用科技手段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1、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户)(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不再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治理无望的养殖场三年内实现关停转迁。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4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3日泰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目标(一)基本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疏堵结合、以堵促疏、标本兼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二)治理目标:2016年底前,对市(区)畜禽养殖污染企业(户)进行集中治理,完成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养殖企业(户)的停养、拆除、转移或转产;2017年底前,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成立专职管理队伍,落实管理资金,切实改善农村环境;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标准化、生态化的现代畜牧业发展格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治理措施(一)划定养殖区域以《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划定全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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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
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
和规模的需要,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的范围:社区等22个村(分场、社区)。
2、限制养殖区的范围:三环以内及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为限制养殖区,即: 镇的天井
社区、新源社区、群力社区、村等23个(村)社区。
3、适度养殖区的范围:三环线以外及中青路以东部分地区为适度养殖区,即:河镇的
伍家岭村、汉回村、乌溪村、成功村、钟石村、茶子山村、竹坡村、海棠村、窖塘村、双
湖村、金霞村等11个村。
二、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制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通告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
标排放。
适度养殖区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
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属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
迁或关闭;属畜禽养殖户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处置。
四、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
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五、禁止直接倾倒、排放畜禽废渣、沼液、沼渣和污水。
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
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一壶老酒,绵香醇厚;一首老歌,情意悠悠;一人段岁月,天长地久;一句祝福,伴随左右;一群朋友,知心牵手;一条短信,伴着春风送去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