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_教师轮岗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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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师轮岗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
育优质均衡发展,我国实行校长教师轮岗制度。

第二条校长教师轮岗制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
干部和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达到规定年限后,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

第三条校长教师轮岗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师资资源的均衡配置,提升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轮岗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校长教师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校长、副校长及
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应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每届三年)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每届三年)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任教师应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以上的教师;
(二)男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

三、轮岗方式与时间
第七条校长教师轮岗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交流:按照规定的年限,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达到交流条件后,进行定期交流轮岗;
(二)跨校竞聘: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达到交流条件后,可在县域内其他学校进行竞聘;
(三)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所在学区的各学校进行一体化管理,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学区内进行交流轮岗;
(四)学校联盟:学校加入学校联盟,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联盟内进行交流轮岗;
(五)名校办分校:名校开设分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名校及其分校进行交流轮岗;
(六)集团化办学:学校加入教育集团,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集团内进行交流轮岗;
(七)对口支援:优质学校支援薄弱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支援学校与被支援学校之间进行交流轮岗;
(八)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乡镇中心学校的教师在乡镇内各村小、教学点进行走教。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其他轮岗方式。

第九条校长教师轮岗的年限为3至5年。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第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长教师轮岗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校长教师轮岗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校长教师轮岗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教师轮岗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轮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范本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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