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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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
第一节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
一、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参保人员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每年年底向省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核定后一年不变。
由市局社会保险办公室确定并下发各单位。
缴费工资基数是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本、失业、医疗保险)的工资基数,根据职工上年的平均工资确定。
其中上限为湖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
(保留至十位)(1)月缴费基数(元)=上年末职工岗位工资+上年末职工年功津贴+岗位技术津贴+综合补贴+保留工资+测算人均奖金(2)内退人员是以已核定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
(保留至十位)(3)劳务工是以660元/每月为缴费基数。
(保留至十位)
(4)以下几种职工鉴于其工资水平较低,为保障其基本生活,缴费工资基数定为520元:受留用查看一年以上处分的;签订长假劳保协议的;复员退伍军人未转正定级的。
(5)新入局大中专生以“生活费+政策性补贴+180元”为缴费基数。
(保留至十位)
(6)缴费工资基数年初一次性确定,全年不做调整。
二、缴费比例:
(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996年为3%,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按此原则,2003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全省统一为6%,2004年、2005年为7%,2006年以后为8%。
国务院社会
保障改革试点单位,其个人缴费比例一步调整为8%、我局2005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2)单位缴费比例:从2003年起,缴费比例均不抵于20%,我局2005年单位缴费比例为20%。
第二节新增、减少人员的处理
一、新增及转入人员的参保续保处理。
我办于每月10日前需将本单位新增人员的增加原因情况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核定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新录用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接收证明到我办办理新参保手续,由我办填制《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报送省局;
2、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调入我局视为转入人员,需在办理调入或接收手续后,及时提供原单位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金转移单》、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调入通知及身份证明到我办办理转移手续;
3、新增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如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还需填制《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表》,经核定后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减少人员的处理。
我办于每月10日前需将本单位减少人员的减少原因情况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核定后,办理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1、在职人员死亡的,需填制《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并附死亡证明,办理结算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支付手续;各单位如有在职职工死亡的,应于每月8日前将职工死亡证明和单位证明上报市局社会保险办公室;
2、在职人员调出邮政企业,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需填制《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并附调出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办理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手续:
(1)个人帐户基金转个人窗口需附个人档案托管证明材料和一张一存照片;
(2)个人帐户基金转新单位需附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所在地接收函。
3、离退休人员死亡需填制《离退休人员增减花名册》,并附死亡证明,办理丧葬抚恤费的计发。
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由离退休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并于每月8日前上报市局社会保险办公室。
第三章待遇审批
一、退休条件申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我办填制《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连同本人档案一并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现行法定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从事国家法定特殊岗位、工种的退休条件:从事高温、井下、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工作环境等,连续工龄满十年,
退休年龄可以较正常情况下提前5年,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非因工伤残、患病退休条件:非因工伤残、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需经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退休待遇计发
1、基本养老金计发: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在批准退休次月10日前,必须向省局报送《湖北省邮政企业退休待遇审批表》。
“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是指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6年元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
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四个部分: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当地月职工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当地月职工平均工资×1.2%×退休前若干平均指数×改革前缴费年限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调剂金=调剂补贴+综合性补贴
2、遗属生活补贴的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填制《离退休人员遗属档案资料》报省局,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审核后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养老金发放资料变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填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表》,由
省局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变更养老金发放信息。
三、职工退休办理
每月25日下发当月退休人员通知单一式三份(所在单位、计划财务处、离退休中心),发放上月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存折,向退休职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供养直系亲属调查
每年12月前对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情况进行普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制《供养直系亲属调查表》报送省局,由省局统一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下年度发放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