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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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打点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安然技术防范打点,庇护国家、集体财富和公民人身、财富安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出产、发卖和安然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打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然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变乱,维护公共安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物,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物。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物及其他相关产物组成的安然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当局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带领,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打点,催促有关部分做好打点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打点、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打点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打点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以下场合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尺度的技防产物或者技防系统:
〔一〕兵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出产或者存放场合;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合;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单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合,单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合;
〔五〕播送、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元的要害部位或者场合;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船埠、泊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地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合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合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合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物或者技防系统的单元和个人指定技防产物的品牌、发卖单元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元。
第九条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操纵技防产物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物打点
第十条对技防产物出产的打点别离实行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制度、安然认证制度、出产登记制度。
对出产同一类技防产物的打点,只适用上述制度的此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制度和安然认证制度的技防产物的打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出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物,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出产登记后,方能出产和发卖。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物出产登记的单元应持以下资料向地址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出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物尺度;
〔四〕法定查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查验陈述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定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出产技防产物的单元,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包管产物符合有关质量尺度。
第十五条发卖技防产物的单元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存案。
第十六条发卖技防产物的单元和个人,应当成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出产单元的产物质量查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然认证证书或者出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技防系统打点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
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
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纳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尺度执行,没有国家尺度的,依照行业尺度执行,没有行业尺度的,依照处所尺度和有关技术尺度执行。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元实行资格等级打点。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元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地址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包管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打点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
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定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打点部分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元,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外单元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地址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存案。
第二十三条境外单元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安然、国家奥秘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元,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成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元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打点;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颠末技防安然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点窜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奥秘;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物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赐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元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元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出产和发卖未打点出产登记的技防产物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充公不法技防产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打点存案手续,发卖技防产物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元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打点处分条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元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物品牌、发卖单元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元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依法予以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出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当局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当局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然技术防范打点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按: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打点条例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打点条例实施方法。
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打点条例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按照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打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然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物出产、发卖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元;技防系统建设、打点和使用单元;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打点部分和业务主管部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打点工作的主管部分。
广东省公安厅安然技术防范打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打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打点、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局安然技术防范打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丛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然技术防范打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丛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分技防打点工作的主管部分,负责本辖区、本部分技防工作的规划、打点、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分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
凡涉及到技防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打点下进行。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城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按照安然需要装置符合尺度的技防产物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打点、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合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多级报警网络包罗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分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然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物或技防系统〔包罗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
安然、窃取商业奥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章技防产物打点
第十条对纳入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产物目录〔附后〕技防产物出产的打点,别离实行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制度、安然认证制度、出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物的打点,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产物目录由广东省公安厅按照本省技防行业开展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物的打点,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物许可证打点的技防产物,未取得工业产物出产许可证的,禁止出产和发卖。
第十二条实行安然认证制度的技防产物的打点,按照国家有关安然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然认证强制性监督打点的技防产物,未获得安然认证的,禁止发卖和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出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物,必需经省厅技防办批准出产登记,并颁布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出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未经批准的,禁止出产和发卖。
第十四条批准书申领单元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出产场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物出产打点经验的技术人员和打点人员;
〔四〕有设计、出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物出产打点规章制度或产物质量包管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效劳办法;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物经法定查验机构型式查验合格。
第十五条技防产物出产单元按以下程序打点技防产物型式查验:
〔一〕出产单元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型式查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打点部分,对申请单元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物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元将封样后的产物送到法定查验机构进行型式查验。
第十六条批准书申请受理与打点
申请技防产物出产登记的单元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地址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出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陈述;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出产设备、查验仪器明细表;
〔六〕打点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物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物尺度,采用企业尺度的须经地址地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存案;
〔九〕法定查验机构出具的产物型式查验陈述;
〔十〕产物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物质量打点制度;
〔十二〕产物售后效劳办法。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撤退退却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出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出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元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出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动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工程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产物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分质量监督查抄情况;
〔3〕产物查验陈述有效期;
〔4〕产物售后效劳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打点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
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定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识表记标帜,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元进行年检。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定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识表记标帜,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克不及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元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条件、程序与初次申办不异。
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元因特殊情况不克不及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动
批准书登记工程发生变动的,持证单元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打点批准书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发卖技防产物的单元和个人,必需向地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存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发卖存案证〔以下简称发卖存案证〕。
未经存案的,禁止发卖任何技防产物。
第十九条发卖存案证申领单元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打点人员;
〔四〕有完善的售后效劳办法;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发卖存案证申请受理与打点
申请发卖技防产物的单元和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地址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发卖存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陈述;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元简介;
〔五〕打点人员和发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合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售后效劳办法;
〔八〕发卖技防产物的许可证、安然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物要求有我国法定查验机构出具的产物查验陈述或海关商检部分出具的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撤退退却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发卖存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产物发卖存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存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打点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
第二十一条发卖存案证的年检、换发和变动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元登记工程的执行和变动;
〔2〕发卖技防产物的工业产物许可证、安然认证证书或出产登记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产物售后效劳情况;
〔4〕有无违反技防打点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元进行年检。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
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定见,并在发卖存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情况不克不及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发卖存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发卖存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元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初次申办不异。
期满不换证的,其发卖存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元因特殊情况不克不及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动
发卖存案证登记工程发生变动的,持证单元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分打点变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发卖技防产物的单元和个人,应当成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出产企业的产物质量查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物的工业产物许可证、安然认证证书或出产登记批准证书。
进口技防产物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查验机构出具的产物查验陈述或海关商检部分出具的合法手续。
第四章技防系统打点
第二十三条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元实行资格等级打点,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不决级四个等级。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申领单元资格条件
〔一〕底子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址;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打点经验的技术人员和打点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打点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效劳办法;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比来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打点经验;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比来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打点经验;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比来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打点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不决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打点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申请受理与打点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元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地址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然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陈述;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元简介;
〔五〕营业场合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打点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七〕主要系统设备、查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打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