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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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范本
森林防火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为了有效管理森林防火物资,保证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高效、经济的。
第三条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的目的是合理配置物资,做到物有所值;确保物资的安全储备和及时供应;加强物资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防火物资的使用效果;完善物资的清查、检验及报废的程序和标准。
第四条森林防火物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火灾侦查器材、灭火器材、通讯设备、救援工具、防护装备等各类物资。
第二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森林防火物资的购置、使用、维护、保管、验收、检查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森林防火物资购置的决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经过合法的程序,确保物资的品质和价格合理。
第七条森林防火物资使用的原则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规范用火、文明用火,确保物资的使用效果和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森林防火物资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确保物资的正常工作状态,提高物资使用寿命。
第九条森林防火物资的保管应当做到分类存放、定点管理、定人操作,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第十条森林防火物资的验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一致。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物资的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问题不漏检、隐患不留存,提高物资的使用效能。
第三章物资采购和储备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物资的采购应当符合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的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进行,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物资的充足供应,防止因物资不足而影响防火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地点应当选择安全、密封、干燥的场所,防止物资受潮、霉变和被盗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应当建立精确的台账,做到日常清点、月度盘点、年度检查,确保物资的准确储备和及时补充。
第四章物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物资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到正确使用、安全使用,确保物资的使用效果和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物资的维护和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做到定期保养、专人操作,确保物资的正常工作状态,提高物资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物资遇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确保物资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物资保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物资的保管应当按照分类存放、定点管理、定人操作的原则进行,做到整齐摆放、明码标注,确保物资的清晰可见和方便取用。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物资的保管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卫生清洁、环境整洁,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物资的保管应当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做到进出登记、领用登记、库存登记,确保物资的进销流程清晰可查。
第六章物资报废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物资在寿命到期或有损坏、丧失使用价值等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物资的报废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书面备案、专人监督,确保物资的合理报废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问题不漏检、隐患不留存,提高物资使用效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森林防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物资管理规定范本(二)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居民小区等组织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物资管理。
三、物资分类管理
森林防火物资分为常备物资和临时物资两类。
1. 常备物资:指日常防火工作需要的各类物资,如灭火器具、消防车辆、通讯设备等。
常备物资由各单位自行配备,按照使用寿命和性能状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 临时物资:指在特定防火行动中需要临时使用的物资,如森林灭火器材、防火服装、食品水源等。
临时物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采购,并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和调拨。
四、物资采购和配置
1. 常备物资采购: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委托专业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采购的常备物资应具备品质稳定、价格合理等特点,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2. 临时物资配置: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编制防火行动物资配置方案,并及时将该方案通知相关单位。
临时物资应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统一采购和配置,并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满足实际防火需要。
五、物资管理与使用
1. 物资登记:各单位应建立物资登记制度,对所配备的常备物资和临时物资进行登记,包括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存放位置等信息。
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登记记录。
2. 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定期对所配备的常备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灭火器具的压力检测、消防车辆的保养维修等,确保物资的正常使用和性能状态良好。
3. 防火物资使用:物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物资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证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
4. 物资保管:各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物资保管工作,负责物资的存放、保管和使用。
物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和保管物资。
六、物资维修和更新
1. 维修管理:定期检查中发现物资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对于无法维修的物资,应立即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其组织进行更换。
2. 物资更新:常备物资的使用寿命一般为5年,超过使用寿命的物资应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更新。
七、物资监督和检查
1. 上级指挥部应对各单位的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进行记录和整理。
对于存在违规使用物资的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各单位应及时报告物资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并按照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丢失较多或频繁的物资,应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其他未尽事宜,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