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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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精选五
篇)
第一篇:《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和科研队伍的建设水平,能够反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江西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拨款。

资助范围主要是江西省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项目立项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适当兼顾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中,以资助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项目为主。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是对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水平高的科技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一般项目立项要考虑高校、学术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求。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为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科技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

已承担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除外)。

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

4、研究人员参加(含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5、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保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学校审核、专家评审和省教育厅批准。

1、项目申请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公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

3、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或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具体实施。

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4、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批准立项、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申报学校。

5、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批准立项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对公布的科技项目的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省教育厅对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管理规章制度、编辑科技项目指南等。

2、建立高校科技项目库,对高校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3、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或结题验收。

4、对在研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项目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调整、撤题、追回科研经费及其它措施进行处理;对研究成果显著的项目和研究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对学校科技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并与下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挂钩。

6、根据高等学校需求,适当安排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并对学校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挂钩。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科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校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2、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服务,努力提高科技项目完成率及成果质量和水平。

3、建立科技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进行调整、终止研究的决定,通过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申请书”(即“项目合同书”)的计划任务完成研究工作。

项目研究当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时,应通过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
责人应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并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学术交流及差旅费,调研费,论文(论著)发表和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3、仪器设备费和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含软件)的购置、使用费。

4、鉴定验收费: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5、试验外协费:租赁费、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人员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补助费。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管理费: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和工作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管理支出。

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一般不高于5%。

8、其它经费: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

不得在研究经费中开支手机费和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科技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章项目鉴定与结题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须进行鉴定或结题验收。

重点科技项目和重要科技成果必须组织成果鉴定;其他研究成果可以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鉴定程序
1、由项目组人员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签署
意见后,连同有关鉴定材料(主要是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鉴定要求和签署意见后组织鉴定。

4、鉴定委员会专家由省教育厅聘请。

专家组成员由七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不是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5、成果鉴定采取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方式。

如需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则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批准。

6、通过科技鉴定的项目,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通过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盖章,并报送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和盖具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签署意见后,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

4、省教育厅邀请有关评审专家3-5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且不是被验收项目所在单位人员。

5、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评审专家根据“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对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成果的研究水平等进行评审和提出评审意见。

6、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合同书”、研究成果及有关材料,签署是否同意结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鉴定或验收: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2、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江西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除合作各方事先约定以外,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学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

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鼓励学校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要按照对科研成果贡献的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权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对于科研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奖励,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项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结合高等学
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科技项目的立项范围为黑龙江省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

第五条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项目要求: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1.基础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或交叉学科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2.应用基础研究应结合本领域发展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基础及技术基础研究,以解决应用中的基本问题为目标。

3.应用研究应以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研究任务,以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来促进本领域的发展。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围绕自身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本方向的标志性成果;面上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校,围绕学校学科特点和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力争为促进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指导项目主要面向全省非省属本科高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课题组自筹解决。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项目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

项目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专职人员。

3.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项目,且不能再作为项目的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项目申报。

4.项目具有研究基础,具备完成条件。

5.当省教育厅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申报、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人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部)、院审查,报送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网上申报后,统一将书面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保障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要,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4.省教育厅下达《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同时将《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作为项目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5.项目立项后,经费当年拨付或分拨付,研究周期为一般为3年。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为项目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计划任务开展研究,研究期间于每年年末向学校提交进展报告,学校应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上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与项目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组成员。

3.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4.申请延期。

5.改变研究成果形式。

6.撤销项目。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该项目: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项目组其他成员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

2.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3.受研究条件限制,前期论证不充分,不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4.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5.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6.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依托高校应对撤销项目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至多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属省财政拨款,资助的项目经费应按《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教财﹝2007﹞238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项目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验收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剂、药品、标本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采集加工、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所需带料外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查询等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因项目研究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会议费:指因项目研究进行调研等公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学术会议等费用。

7.出版、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出版、发表、鉴定等费用。

8.管理费: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了向项目承担机构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

9.通讯、劳务和其他费用:指与研究直接有关的用于信息沟通的通讯费用和必须雇用或聘请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未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下一个科技项目前期预研支出。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须进行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应用证明等形式,研究成果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

1.学术论文:必须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且唯一标注省教育厅资助的学术论文,期刊源包括我省本科高校学报、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目录为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SCI和EI索引的期刊、ISTP索引的国际学术会议。

2.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和教材。

3.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必须是已授权且与研究内容一致。

4.应用证明:必须提供本行业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采用单位的应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包括验收审批表、审批通知书、项目申请书、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所有验收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
个人申请。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下情况省教育厅将不予结题:
1.未提供本办法第二十规定的研究成果。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

3.研究成果未标注“黑龙江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

4.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的研究成果。

5.项目组成员前两名无研究成果。

6.研究项目拖期两年以上。

不予结题的项目,项目组全体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统一进行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10个工作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专项类科技项目按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黑龙江省教育厅2005年8月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 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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