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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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营运客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营运客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船舶建造、改造、维护、运营等全过程。
第三条营运客船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船舶公司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船舶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长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六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船长应当对本船安全生产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
(二)制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四)组织开展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船舶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原因查明、责任追究;
(六)做好船舶安全生产记录,定期向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配合船长进行船舶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二)船舶设备设施;
(三)船舶消防、救生设备;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发生事故,船长应当立即组织船员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追
究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
(三)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船舶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营运客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将得到全面加强,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