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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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等工程的竣工结算。
三、基本原则
1.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2. 透明原则:结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所有相关方的监督。
3. 准确原则:结算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实际工程量和成本。
4. 效率原则: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缩短结算周期。
四、结算主体
1.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相关资料,配合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工作。
2.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提出结算申请。
3. 监理单位:负责对结算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结算的公正性。
4. 审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结算结果进行审计确认。
五、结算程序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3.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4. 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签署结算协议书。
5. 如有争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
六、结算内容
1. 工程量清单: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编制。
2. 材料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3. 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4. 机械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机械台班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5.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6. 变更与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七、文件管理
1. 结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作为后续查询和审计的依据。
2. 结算完成后,相关文件应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