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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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实行逐级考核、奖惩分明。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与落实情况等。
2.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情况,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的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的情况等。
3. 安全生产业绩: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情况,安全生产效率的提升情况,安全生产创新的推进情况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制定。
三、考核程序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
核和特别考核。
第八条季度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提交考核报告。
第九条年度考核由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
束后20日内完成。
第十条特别考核由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根据安全
生产事故的情况或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对提交的考核报告
进行审查,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结束后,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对考
核结果进行核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人员,公司应给予表
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公司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四、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应具有科学性、
可操作性和公正性,具体指标由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安全生产业绩的情况等。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员工晋升、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公司应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