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剂科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运输、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煎药、药物临床试验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2.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3.根据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
4.一般健康检查按规定包括以下项目:血常规、肝胆胰脾肾功能、胸透、皮肤体征等,药品质量检验、验收、保管、制剂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5.经健康检查确认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患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或阿米巴性痢疾等传染病的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凭体检合格报告允许返回原岗位工作。
6.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者,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制剂工作。
7.药剂科实习、见习、进修人员按本规定管理。
8.科主任按规定安排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上岗工作;健康检查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