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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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
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
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
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
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
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
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
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
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慈善基金会的资产应当合法来源,合法使用,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慈善基金会的宗旨。
第五章慈善活动
第十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七条慈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
监督。
第十八条慈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慈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法开具捐赠收据,及时反馈捐赠信息。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
第二十一条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服务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慈善基金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慈善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