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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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第四章检测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检测工作的内容、标准、费用、时间等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活动,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配合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不得干扰和阻挠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检测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在进行检测活动中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不得随意改动检测方法和过程,以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评估和监督检测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检测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将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遵守本制度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将给予相关奖励和表彰,鼓励其继续保持优良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驾护航。

第二十二条对于取得优良检测成绩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金发放,鼓励其继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工程的质量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协商和审批,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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