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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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
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2
•【字号】黄政办〔2022〕51号
•【施行日期】2022.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
第三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
第四章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和《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40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按照预算法要求设立的,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市级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储备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在补充或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编入市级预决算草案或者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中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
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按规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用于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
第十条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在市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秘〔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