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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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8
•【字号】内府发[2014]28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实施办法
内府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2014年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经2014年7月10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经济发展进程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25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贴以外的缺口部分,各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含内江经开区,下同)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市县(区)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区)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月,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四川省规定在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各县(区)实施原新农保及城居保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3年4月(川府发〔2014〕23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如有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