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施行日期】2020.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城市管理

正文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9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

2019年12月26日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19年12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8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雨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

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信息动态更新和合理共享机制,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信息化、智慧化。

第八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实行厂网站池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损害、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防治内容。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请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填湖(河、沟)造地,禁止对河道实施硬化、截弯取直。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

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以及厂网站池联通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进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论证时,可以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严密性试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三章排水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