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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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长工作,是指地方政府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河长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河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河长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河长组织。
省级河长组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级河长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河长组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省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市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县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县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和兼职河长。
省级和市级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县级河长组织设兼职河长。
第八条河长组织设立河道管理委员会,负责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河长工作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河长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规划;
(二)监督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开展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四)处理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加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六)接受公众监督,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联系,做好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
第十条河长组织的权力包括:
(一)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提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改善河道环境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章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河长组织负责组织和开展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二条河长组织要组织对河长进行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知识、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河长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河长组织负责对河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定期发布河长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
第六章河长工作的监督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河长工作要接受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公开河长工作的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河长组织要及时向公众公开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情况,接受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河长工作的激励和惩戒
第十六条对河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河长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给予惩戒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省级河长组织。
以上是对河长工作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能在实际工作中推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实,共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