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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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1、股东会的召集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为:首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序,在不设董事会
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这样还无法操作,则由监事召集和主持;最后,还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招集程序规定得详尽而全面,期望诸般一切方式确保股东
会的举行。

2、股东会的决议方式
过去,股东会就可以以会议做为决议的方式,即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现在,崭新
公司法还追加了一种决议方式,即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举行股东会
会议,轻易做出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同意文件上亲笔签名、盖章。

这种决议方式的确认,增加了股东会举行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升了公司运营效率。

更关键的就是,证实了实践
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构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临时会议提起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改变。

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与旧法相比,股东提议资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降低至十分之一,这一改变更有利于股东会的召开。

3、投票权的行使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
行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正公司章程、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拆、统合、退出或者
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

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
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少于二分之一投票权即可。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成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策划;董
事长无法履行职责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职务的,由副董事长策划;副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责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策划。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继续执行董事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招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招集和策划;监事会或者监事不招集和策划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策划。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同意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亲笔签名。

相关阅读:
股东会的详述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法律Seiches规定的以外,由公司
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
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统合、分拆、退出或者更改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

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投票权通过的规定,不断扩大了利益维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成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同意举行临时会议的,应举行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举行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举行15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同意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亲笔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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