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合集下载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8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低碳发展,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城管执法培训内容

城管执法培训内容

⑸遵守职业道德。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廉洁、克己 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应 具有的基本条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具备一般行政 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生理条件和文化水平外,还应具备 以下素质要求: ⑴政治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即要有正确 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有严格的政 治纪律性,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⑸批评建议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其所在的执法机 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任何人都不得压制 或打击报复。 ⑹申诉控告权。即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其本人的人事处 理决定(如行政处分、降薪、降职或辞退等),有权向 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⑺辞职权。即行政执法人员如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 继续担任现职或公职,有权提出辞职,但应遵守相关规 定。 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 平等权、政治权利及退职权、休息权。
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⑹处理决定。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⑺申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 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期限为 60天, 行政诉讼期限为3个月,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起诉 期限为15天)。 ⑻结案,归档。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能够结案,填写结案 报告,立卷、归档。如超过法定时效,相对人拒不履行 义务、也不提出复议或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⑶业务知识。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专业知识;二是与 执法工作相关的其他业务知识,如市场经济知识、现 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等。其中, 尤其要熟知《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熟悉《行政处罚法》、《行政 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并熟练运用到执法管理过程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根据省委巡视办收集反馈的部分市县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取先变更后设计的方式增加建设内容、改变项目功能、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

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修改时,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2016年下半年湖北省城规《相关》:景观的概念考试题

2016年下半年湖北省城规《相关》:景观的概念考试题

2016年下半年湖北省城规《相关》:景观的概念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1、城市化与人均GNP的关系是____A:正比B:反比C:城市化水平越高,人均GNP越高D:城市化水平与GNP无关2、城市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以____为宜;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____的行程。

A:6~8km;20minB:7~9km;30minC:8~12km;40minD:9~1km;0min3、城市给水设施的布置形式可分为____A:a.统一给水系统、分质给水系统、分区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B:b.地下给水系统、分质给水系统、分区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C:c.蓄水池给水系统、分质给水系统、统一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D:d.地下给水系统、统一给水系统、分质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考试大注册城市规划师4、对于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需达到____,旧区改造____A:3%;30%B:不应低于3%;不宜低于30 %C:30%;2%注册城市规划师D:不应低于30%;不宜低于2%5、下列____表述不正确。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C: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D: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6、.____发育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乡的整体发展水平。

A:城镇体系B:城市体系C:区域体系D:社会体系7、下列不属于为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须做到的是____A:严格查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收回违法用地。

B: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尽量少占基本农田。

C: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D: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土地的需要,以取得最佳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8、依据行政行为对象,可将行政分为____A:抽象行政、具体行政B:消极行政、积极行政C:要式行政、非要式行政D:行政处分、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9、____是城市土地最基本的自然属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2.28•【字号】•【施行日期】199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含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委会,下同)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不少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发生了变化,有些已完成了历史任务,自行失效,或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需要废止。

有些文件中的部分规定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需要修改。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政府的各项工作将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在前几年清理省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新的情况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一九四九年十月至一九九0年底省政府共发布规范性文件九百二十八件,其中继续有效的为二百八十七件,需要修改的为一百二十二件,失效或废止的为五百一十九件。

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一),依照国务院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汇编。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将纳入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逐步予以修订。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调查研究,逐一提出修订草案,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

在未修订、重新公布或制订、发布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取代以前,这些文件中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的条款,仍继续执行;不符合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9.10•【字号】鄂发[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意见(鄂发[1997]15号)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创建文明城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特别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大力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我省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和辐射作用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我省软、硬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全省振兴崛起,以崭新面貌跨入21世纪的需要。

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意义,务必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1、城市是一定区域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信息中心,也是国民经济的增长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城市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城市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长远的战略眼光。

2、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既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也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

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软、硬环境,既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保证。

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时期,必须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奋力开创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3、城市发展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要自觉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

同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人口、土地、环境三大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管理制度)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湖北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T目次前言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2)4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3)4.1危险源识别 (3)4.2安全生产目标 (4)4.3组织机构 (4)4.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4.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8)4.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5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和控制 (9)5.1壹般规定 (9)5.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1)5.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5.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5.5安全技术交底 (14)5.6分包单位管理 (14)5.7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 (15)5.8设备安全管理 (15)5.9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6)5.10环境和卫生管理 (19)5.11生产安全事故方案 (24)5.12应急预案 (24)6检查和改进 (28)前言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归口。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1总则1.1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国家关联规定,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旧房拆除工程。

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公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维修的施工。

1.3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现场作业区、现场办公区和现场生活区。

1.4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和要求,考核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实际制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条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鄂建文〔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

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

湖北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

湖北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

湖北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2003年3月10日)加快小城镇建设,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带动和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宏观调控指导,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规划,特别是重点镇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及时做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修编及城镇设计工作,强化规划的宏观调控指导。

在修偏小城镇规划时,把规划修编重点从重视开发建设布局向重视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转变;从确定城镇规模指标转向控制不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科学的建设标准转变;从确定发展项目转向主要明确保护内容转变。

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小城镇,尤其是重点镇的规划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省村镇规划专家顾问组评审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严格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选址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

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程序和意见书。

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实施建设。

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同时,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加强村镇农民建房的规划工作,提高规划覆盖面,制止乱建散建。

小城镇建设要循序渐进,协调发展,以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为重点,抓好镇区道路、供排水、园林绿化和环境整治等建设,不断提升城镇功能。

2020-1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2020-1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乡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情形。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者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非法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情形是指违反建设、房管、园林林业、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铁路、航空、军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法规保护,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

第五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当保障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防控为主,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统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八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19年《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22年1月2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工程;(二)未经批准进行的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不拆除的;(三)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协作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获利。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源头防控、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治理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查处重大复杂案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鄂建办[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3]1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法治建设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附件:《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附件:法治住房城乡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法治湖北是“五个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按照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部署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是行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省委政法委决定将我厅作为法治湖北建设试点先行单位,这是省委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全面提升行业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契机,必须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并力求取得实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湖北建设纲要》,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法治湖北建设推进方案》(鄂办文[2013]22号)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法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法[2013]27号),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

通过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建设市场监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保障和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全面加强住建系统法治建设,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个长期任务。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个现代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局和各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和各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和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市、镇和工矿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如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七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统一布局,确定其建设位置。

建设单位选址时,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

定点和建设用地确实定,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

征用土地许可证,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签发。

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有权收回。

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按当地标准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

第九条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期应无条件退出。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不准违章占道,并要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范围内人民公社进行各项建设及社员进行房屋建筑,均应服从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我省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无证建房、违章建设情况仍屡屡发生,特别是有的城市城郊结合部、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地区以及“城中村”的村民,不种粮食抢“种楼”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章乱建查处不力、政策界线不明、工作随意性大等,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个人建房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得力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与城市社会、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系,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1年11月26日)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1年11月26日)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1年11月26日)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1年7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2021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5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5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4日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宜昌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消火栓。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属于国家所有。

(二)单位消火栓。

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属于单位所有。

(三)住宅消火栓。

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属于业主或使用权人所有。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作为消防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1.14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1年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4日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