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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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君主立宪制简介
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
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英国的“光荣革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开启了先例。
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
君主虽然是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宪制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同时也有一定的妥协性,局限性。
英国在革命后通过《权利法案》首先确定。
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1、国王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只想有礼仪性的职责,拥有磋商权、鼓励权、警告权。
2.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是最高行政权力的来源。
它拥有最高立法权,分为上下两院。
上院由贵族组成,只起辅助作用。
下院被称为最高议会,掌握实权。
3、内阁相当于政府,拥有最高行政权。
内阁首脑首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是三军总司令,是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国家领导人和决策者。
君主立宪制的分类
一、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又称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前提下,君主的权力大于议会,各种重大法令都要由其签署,首相和上议院议员往往有权任命。
有些国家仍然拥有君权神授,而不是政教分离。
二元君主政体起源于近代欧洲的现代化。
从政府的角度看,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方向,即建立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和确认相对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
后世的理解是,它是市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展的结果,所以政府可以脱离营利原则独立运作,专心于国防和外交。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16世纪波兰-立陶宛联邦的雏形,但第一个在拿破仑时代成熟的法兰西帝国是拿破仑称帝出于战争需要的产物,但他希望维护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
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
并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伊朗伊斯兰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国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
所以迄今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如卡塔尔、阿联酋等。
二、议会君主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
其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
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
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
内阁掌握行政权,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
君主无实权,行使礼仪性的职责。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瑞典、丹麦、日本、泰国、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权利的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
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
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权力。
由此,实际权力转移到议会,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奠定了君主立宪的法律基础。
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哪些?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
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在确立议会主权的同时保留了君主。
国王开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
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力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
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
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力(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军国主义”之“帝国主义”却先胜后败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如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瑞典、丹麦、日本、泰国、柬埔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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