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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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课件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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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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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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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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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如果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也 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按照修订后《刑法》总则中关于失 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但如果修订后 《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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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7〕12号 (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 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 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 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 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 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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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与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
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分为主观的 领土管辖原则(行为地主义)、客观的领土管辖原则(结果地 主义)和行为结果择一原则。 2.属人原则。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 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 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 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侵犯了本国国民或者公民的利益,都适 用本国刑法。
事责任
整理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
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可以分为两种情
形:①在立法的同时宣布新的法律当即生效。②在新的法律公 布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行生效实施。 刑法效力终止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 原有法律效力终止。 ②原有法律实际上效力终止即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 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 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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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商人汤姆劫持B国民用航空器,欲前往C国,但 C国拒绝其降落,后无奈迫降中国。对汤姆的刑事 责任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
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依照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
刑事责任
D.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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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对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应具有自己 的时间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在这个问题 上,我国刑法论理上形成了“同步适用论”、 “从旧兼从轻”说与“区别适用论”。司法 解释时间效力的“同步适用论”主张,刑法 有权解释是对刑法条文涵义的明确,而不是 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解释一旦出台便对各 级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及于法律生 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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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说认为,司法解释 有时间效力,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区别对待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 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 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依据。第二种观点, 以“是否属于扩大解释与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相结合”为 标准。第三种观点,以“行为时有无相关司法解释与是 否有利于被告人相结合”为依据。这种主张认为,应该 根据行为时有无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标 准来共同确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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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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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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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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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 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如果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也 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按照修订后《刑法》总则中关于失 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但如果修订后 《刑法》处刑较轻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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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释 〔1997〕12号 (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 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 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 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 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 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 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 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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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与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
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在具体内容上分为主观的 领土管辖原则(行为地主义)、客观的领土管辖原则(结果地 主义)和行为结果择一原则。 2.属人原则。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 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 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 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侵犯了本国国民或者公民的利益,都适 用本国刑法。
事责任
整理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
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实践,可以分为两种情
形:①在立法的同时宣布新的法律当即生效。②在新的法律公 布后间隔一段时间再行生效实施。 刑法效力终止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 原有法律效力终止。 ②原有法律实际上效力终止即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 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 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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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商人汤姆劫持B国民用航空器,欲前往C国,但 C国拒绝其降落,后无奈迫降中国。对汤姆的刑事 责任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
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依照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
刑事责任
D.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追究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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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对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应具有自己 的时间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在这个问题 上,我国刑法论理上形成了“同步适用论”、 “从旧兼从轻”说与“区别适用论”。司法 解释时间效力的“同步适用论”主张,刑法 有权解释是对刑法条文涵义的明确,而不是 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解释一旦出台便对各 级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及于法律生 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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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说认为,司法解释 有时间效力,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区别对待说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 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 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依据。第二种观点, 以“是否属于扩大解释与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相结合”为 标准。第三种观点,以“行为时有无相关司法解释与是 否有利于被告人相结合”为依据。这种主张认为,应该 根据行为时有无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标 准来共同确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