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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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储存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仓库、物流企业等。
第三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储存管理制度,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储存环境安全管理
第四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氧化等危险环境中储存民爆物品。
第五条储存场所的建筑结构要保持完好,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防火、防盗、防爆器材和设施,及时排除潜在的火灾、爆炸和其他安全隐患。
第七条储存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排湿、排气系统,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积聚有害气体。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进行定期的清理和消毒,清除垃圾和杂物,保持场所整洁干燥,防止尘埃、废料引发火灾。
第九条储存场所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物品清单和档案,确保物品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一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责明确、无缝衔接。
第十二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指导储存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储存环境、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报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火灾、爆炸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六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并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改。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物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爆物品储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民爆物品储存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储存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每个民爆物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储存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储存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条民爆物品储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在合适的位置,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储存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第四章储存措施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进行储存,不同类别的民爆物品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的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制,并且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内应当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防止阳光直射。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内应当设置专门的储存架或柜,确保民爆物品不会发生倾斜或坍塌。
第十七条对易燃易爆的民爆物品,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储存仓库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有效性。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内不得存放其他不相关的物品,避免引发安全隐患。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民爆物品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储存和处置。
第二十条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储存单位应当确保废弃物不会引发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废弃物的运输、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盗窃或非法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爆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时,民爆物品储存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报告、事故处置流程、人员撤离和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爆物品储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