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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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08.31
•【文号】财建[2001]530号
•【施行日期】2001.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财建〔2001〕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中央预算未拨付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鼓励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实施兼并;
(二)淘汰落后原则,鼓励关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产品质量差的小企业;
(三)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卷烟工业企业。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卷烟工业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1.兼并企业(兼并方)在兼并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改造支出;
2.兼并企业(兼并方)消化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而发生的支出。

(二)卷烟工业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指一次性安置在职职工所需支付的费用;
2.社会保险费,指关闭破产企业应交纳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3.资产处置费用,指处置淘汰的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发生的搬运、销毁
等费用;
4.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补助标准:
1.在职职工安置经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即:对19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一次性安置费;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财政部财企〔2001〕175号文件规定,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补助资金;
3.资产处置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核拨补助资金;
4.对兼并企业的技术改造,按照兼并企业技术改造规模的大小和被兼并企业计划产量的大小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5.对兼并企业因兼并行为增加的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等,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拨款
第八条省级烟草专卖局(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区烟草行业结构调整情况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烟草行业发展资金补助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补助原则提出对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的资金安排建议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按财政部批复的资金计划及时将款项转拨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兼并企业。

对本办法
第六条中的第一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拨付兼并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中的第二类支出,国家烟草专卖局先拨付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再按资金用途拨付各关停并转企业。

第五章财务处理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拨付关停并转企业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企业结构调整资金”,贷记“银行存款”。

关停并转企业收到省级烟草专卖局拨款时,根据资金用途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兼并企业收到烟草行业发展资金时,按资金用途作以下账务处理:用于技术改造的,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用于处理亏损挂账、资产损失的,计入“补贴收入”。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财政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年度终了,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将本地区烟草行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查。

第十三条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拨付的烟草行业发展资金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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