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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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
一组织大型涉密活动,须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报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查;要指
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对该项活动的保密工作负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二活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情况应作文字记载,结束后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一涉密会议的管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领导对主管业务会议的保密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总责;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负有保守自己知悉、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责任;
二召开涉密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确定会议密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经机关保密委员会审批,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三召开涉密会议,应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前主办部分要向与会人员说明
保密事项,并配备专人负责保密、保卫工作;
四召开大型涉密会议,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应填写涉密会议备案表,送保密办公室备案;应制作胸卡,与会人员凭胸卡进入会场;
五会前要对会场的扩音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不准携带录音设备进
入会场,如确需录音,必须经会议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六与会人员严禁在会场内使用移动电话,并保持关机状态,会场以外严禁谈论与
会议有关的内容;
七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八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图纸资料,并实行文件编号管理,严格履行会议文
件、资料的发放、领取登记、签字手续;
九与会人员记录国家秘密内容,必须使用保密手册,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保密手册,应按原件密级、保存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十会后要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应收回的要如数收回,妥善保管,需销毁的交保密办处理;
十一会上发出的文件、资料如与会人员在外地,由办公室办理机要邮寄到与会单位,不得将密级文件、资料发给个人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应经会议主办单位的领导批准;
十二要对会议驻地、房间、会议室进行检查,防止文件、记录本遗失;
十三新闻部门采访会议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公开报道的稿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批;
十四涉密会议结束后,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保密办通报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
一涉外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待外宾或外商谈判,事先必须制订工作方案,统一对外介绍口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接待或谈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介绍范围;
二凡使用涉外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对不符合涉外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对涉外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和涉外纪律教育,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涉外人员必须做到六不准:1不准在外宾面前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2未经允许不准单独与外宾交往;3不准私自到外宾的住所或办公室会晤;4不准私自接受外宾的馈赠;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或保密笔记本带入谈判、宴会等涉外场所;6不准私自向外宾赠送资料;
四对因公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进行保密教育,并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五出国人员在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级文件、图纸、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保密办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关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管理办法办理出境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六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必须做到四不准:1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活动;2不准随意谈论和处理涉密国家秘密的事项;3不准在无保密条件的场所阅读文件、资料或商讨工作;4不准接受外宾的馈赠;
七出国人员不得使用电话、传真、明码电报和普通信件传递有关保密内容,如有紧急事项需要密电向国内请示时,必须到使领馆起草、拍发;
八凡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或向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寄论文、稿件和其他资料,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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