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委托培养工程硕士协议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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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委托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同意同志(以下简称丙方)以委托培养方式在职攻读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乙方)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三方一致同意下列条款:
一、丙方应按乙方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接受复查,合格者注册为乙方工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两年半,在学期间不离岗,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二、丙方在学期间,其户口关系、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等均留在甲方,不转入乙方,且应在乙方安排的校内授课地点完成课程教学计划。

三、乙方按丙方被录取工程领域的培养要求为丙方制订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丙方在完成培养计划、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丙方在学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补贴、医疗费用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不安排丙方在学期间的住宿。

五、工程硕士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支付,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支付本学年的学费,第一学年学费应于2014年2月27日前付款。

缴款的办法和形式遵照上海交通大学财务处“上海交通大学2014级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缴费指南”执行。

在报到和每学年注册时,丙方在乙方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报到注册。

逾期不付款者,以甲方主动取消协议论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凡休学或因特殊情况延期入学者,均需按照正常的学年时间,分别缴付每学年学费且在乙方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相关入学注册手续。

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向甲方退还学费,并中止本协议:
1、丙方入学后经全面复查若不合格或丙方接录取通知书后,不履行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2、凡退学、自动退学或中止学习者,根据其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不含当月),每学年学费按10个月(其中2、8月份不计入内)计。

3、入学后即申请办理休学者,从休学当月起计退学费;若在休学3-6个月内
申请办理退学手续的,则须从退费中扣除1个月学费;若在休学7-12个月内申请办理退学手续的,则须从退费中扣除2个月学费。

以上退款手续,甲方在接乙方通知后,需到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办理。

七、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条款,并信守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丙方
签字:签字: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日期: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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