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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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2条。《中华 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74条。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7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实行竣工 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根据 规定执行机动车修理质量 保证期制度的。
般患 一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 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6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3条 第3款规定:禁止伪造、倒 卖、转借机动车修理竣工出 厂合格证。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6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公布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修 理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只收费 不修理或者虚列修理作业 项目。
《平安生 产法》第82条第一项。
10
《平安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 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 学问,熟识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 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 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 必需了解、把握其平安技术特性, 实行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 业人员进行特地的平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 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 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规定》第49条其次项。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 动车修理经营的。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49条第三项。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根据 规定建立修理档案和报送 统计资料。
7
《平安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平安生产条件的。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3条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0条 规定: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根 据我国、行业或者地方的修 理标准和法律规范进行修 理。尚无标准或法律规范的, 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应 的修理手册、使用说明书和 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修理。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根据 有关技术法律规范进行修 理作业。
3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规定:机 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非法转 让、出租机动车修理经营许 可证件。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非法转 让、出租机动车修理经营许 可证件Q
大患 较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 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 租的受让方,应根据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惩罚。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0条第一款、 其次款。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3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 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 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采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使用假 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承 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 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
特种设施以及危急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 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 产法》第80条
8
《平安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 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在经 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 定额和工时单价。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规定:机 动车修理经营者超出公布的 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 价不齐向托修方收费。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超出公 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 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4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对 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 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建立 机动车修理档案;第28条规 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根 据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报送统计资料。
大患 重隐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1条。《中华
4
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31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 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 动车O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及报废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经特地 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平安生产 法》第82
11
我国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的罚款。
条第四项。
12
《平安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施上, 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未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 可,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经 营的O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理49则人国输66动管律T华和运速 机理电第中共路邮。 {修数条{民道条条
未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施上设置明显 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生产 法》第83条第四项。
13
《平安生产法》第29条其次条其次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平安 设施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养、检测应作好纪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道路运输修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罚标准及依据
序号
类另U
违法违规行为
性质
惩罚标准
惩罚依据
1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规 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建立选 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纪录购买 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 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未建立选购、使用配件登记制 度;或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 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纪 录不完善的;或未建档保存的。
大患 重隐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 道路运输 条例》第52条第三项。
2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14条规 定: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 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21条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 者应根据经批准的行政许可 事项开展修理服务。
未根据本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 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根据本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照实告知从业人 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平安生产 法》第82条第三项。
《平安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
未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我国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生产 法》第83条第七项。
15
《平安生产法》第30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 急性较大的特种设施,以及危急物 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需根据我 国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 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平安生 产法》第81条
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
故。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
《平安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未根据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大患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未对平安设施进行常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生产 法》第83条第六项。
14
《平安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 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 使用规章佩戴、使用。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 车辆;情节严峻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
73条。
5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3条规 定:机动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 合格的,修理质量检验人员 应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 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修 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 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 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 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非法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机动车 修理管理
从事机பைடு நூலகம்车修理经营。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 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 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 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 产管理职责的°
般患 一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赐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2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 和《机动车修理标志牌》悬 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在经 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 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和机 动车修理标志牌。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6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公布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般患 一隐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Q
《贵州省 道路运输 条例》第52条第一项。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承修机动车 未根据规定签订修理合同或者 建立修理档案的。
大患 较隐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
《贵州省 道路运输 条例》第52条其次项。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修 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 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修理竣 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签发虚 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修理 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峻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 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7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实行竣工 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根据 规定执行机动车修理质量 保证期制度的。
般患 一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 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6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3条 第3款规定:禁止伪造、倒 卖、转借机动车修理竣工出 厂合格证。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6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公布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修 理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只收费 不修理或者虚列修理作业 项目。
《平安生 产法》第82条第一项。
10
《平安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 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 学问,熟识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 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 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 必需了解、把握其平安技术特性, 实行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 业人员进行特地的平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 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 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 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规定》第49条其次项。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 动车修理经营的。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49条第三项。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根据 规定建立修理档案和报送 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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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平安生产条件的。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3条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0条 规定: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根 据我国、行业或者地方的修 理标准和法律规范进行修 理。尚无标准或法律规范的, 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应 的修理手册、使用说明书和 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修理。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根据 有关技术法律规范进行修 理作业。
3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规定:机 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非法转 让、出租机动车修理经营许 可证件。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非法转 让、出租机动车修理经营许 可证件Q
大患 较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 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 租的受让方,应根据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惩罚。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0条第一款、 其次款。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3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 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 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采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使用假 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承 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 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
特种设施以及危急物品的容器、运 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 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供应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安生 产法》第80条
8
《平安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 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在经 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 定额和工时单价。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规定:机 动车修理经营者超出公布的 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 价不齐向托修方收费。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超出公 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 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4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对 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 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建立 机动车修理档案;第28条规 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根 据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报送统计资料。
大患 重隐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机动车 修理管理 规定》第51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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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31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 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 动车O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及报废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经特地 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平安生产 法》第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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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的罚款。
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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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施上, 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未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 可,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经 营的O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理49则人国输66动管律T华和运速 机理电第中共路邮。 {修数条{民道条条
未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施上设置明显 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生产 法》第83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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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法》第29条其次条其次 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平安 设施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养、检测应作好纪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道路运输修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罚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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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另U
违法违规行为
性质
惩罚标准
惩罚依据
1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规 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建立选 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纪录购买 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 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未建立选购、使用配件登记制 度;或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 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纪 录不完善的;或未建档保存的。
大患 重隐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 道路运输 条例》第52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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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14条规 定: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 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21条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 者应根据经批准的行政许可 事项开展修理服务。
未根据本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 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根据本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照实告知从业人 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平安生产 法》第82条第三项。
《平安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
未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我国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生产 法》第83条第七项。
15
《平安生产法》第30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 急性较大的特种设施,以及危急物 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需根据我 国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 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平安生 产法》第81条
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
故。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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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未根据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大患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未对平安设施进行常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大患 较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生产 法》第83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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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法》第37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 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 使用规章佩戴、使用。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 车辆;情节严峻的,由原许可 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
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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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33条规 定:机动车修理竣工质量检验 合格的,修理质量检验人员 应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 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修 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 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 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 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非法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机动车 修理管理
从事机பைடு நூலகம்车修理经营。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 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 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平安事故隐 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 产管理职责的°
般患 一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赐予撤职处 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者撤职 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2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 和《机动车修理标志牌》悬 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在经 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 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和机 动车修理标志牌。
《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26条 规定: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 公布机动车修理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般患 一隐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Q
《贵州省 道路运输 条例》第52条第一项。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承修机动车 未根据规定签订修理合同或者 建立修理档案的。
大患 较隐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
《贵州省 道路运输 条例》第52条其次项。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修 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 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修理竣 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签发虚 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修理 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大患 重隐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峻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 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