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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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年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青年人才成长,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青年见习计划的所有青年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第三条青年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见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实用性原则:见习内容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确保见习人员能获得实际工作经验;
3. 安全保障原则:保障见习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4. 质量提升原则:不断提高见习质量和效果,促进青年人才成长。

第二章见习人员选拔与录用
第四条见习人员选拔对象:
1.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 16-24岁城镇登记失业青年;
3.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第五条见习人员选拔条件:
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岗位工作;
4.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见习人员选拔程序:
1. 报名:有意向的青年通过指定渠道进行报名;
2. 初审:根据报名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3. 面试: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
4. 体检:对面试合格者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5. 录用:根据面试和体检结果,确定最终录用的见习人员。

第三章见习内容与考核
第七条见习内容:
1. 实际操作:见习人员参与见习单位日常工作,学习相关岗位技能;
2. 培训课程: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3. 交流互动:见习人员与同事、上级进行交流互动,提升沟通能力。

第八条见习考核:
1. 定期考核:见习单位每月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2. 年终考核:见习单位每年对见习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见习人员转正和续签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见习待遇与保障
第九条见习待遇:
1. 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可获得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
2. 社会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3. 体检:见习单位每年为见习人员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条见习保障:
1. 保障见习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 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指导和服务;
3. 对见习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第五章退出与转正
第十一条见习人员退出条件:
1. 见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 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参加见习;
3. 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

第十二条见习人员转正条件:
1.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2. 见习期间表现优秀,具备一定的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
3. 见习单位同意接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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