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照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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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照明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水平,以确保公用照明设施的安全、节能和环保运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公用照明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照明设备、灯具、电缆、开关、灯泡等。
第四条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能源管理工作,落实能源节约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更改设施的使用方式、位置、参数等。
第七条公用照明设施的故障维修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节能管理,促进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能源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做好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十三条公用照明设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维修等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应当爱护、节约用电,不得私自调整、更改公用照明设施的使用方式、位置、参数等。
第十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照明设施,避免长时间开启不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十六条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节约用电。
第十七条在照明设施故障或维修期间,应当采取其他节能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的照明需求。
第四章照明维护
第十八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故障排除、更换灯泡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当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及时、保养有序,切实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必要时需要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公用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开展,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照明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公用照明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提高设施的能效。
第二十四条公用照明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应当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和安全性能,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五条公用照明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用照明设施的改造和更新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能源管理需要,精心策划和实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照明设施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公用照明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奖励模范单位和个人,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公用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规范处罚和奖励程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本单位的照明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和管理好公用照明设施。
任何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希望全体员工积极参与
能源管理工作,共同为节能环保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