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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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
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国家对危险废物实行名录制度。
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危险废物产生和收集
第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名录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并设置
专门的危险废物收集设施。
第七条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标明废物类别
和危险特性,便于识别和处理。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流向、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危险废物运输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用
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十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泄漏、防盗、防爆、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运输。
第四章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利用和处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固体废物处置的法律法规,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和设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建立处置记录,真实、完整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环境监测和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规章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
同时,各
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