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国家赔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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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4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4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公通字[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启用,2010年9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统一制定。

公安部2014年6月24日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4年6月)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范文关于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索赔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责任机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地址:**县城索赔事项:对因违法行政给杨玉林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机关登口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并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1995年1月1日,根据《中共团委办公厅和县党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沙漠的决定》,我与登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开发治理二坑南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登口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经营摄影棚、修理店十多年积累的钱,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开发经营承包地。

经过艰苦奋斗,结合沙区实际,我首创了井灌、抽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井,投资21万元复垦了300亩耕地,种了3000多株杨树、500多株果树、小麦、玉米、,在已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植瓜子等作物。

1996年9月12日,团结嘎查书记沙口、尹满头村长、沙津苏木国土资源管理站站长杨武,与尹满头哥哥敖腾、尹满头哥哥李艳宝一起,开着两台推土机来到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当时沙金苏木给我的土地不是现在的,他想给我一块新的。

当然,我不能接受。

但他们强行用推土机开进我开发的土地,在承包地里埋了一口井,打掉了300多棵杨树,占用了600多亩耕地,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垦的良田。

事发第二天,我找到了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斌,向分管政法的副县长李泽河反映了情况。

李县长让我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1996年10月3日,我向登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沙金苏木政府擅自重划土地,指使杨武等人抢劫土地。

然而,诉讼开始后,登口县政府却徇私舞弊。

通过颁发土地证、违法用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土地权属成为案件焦点。

由此引发了三起案件的浪潮,将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在一起的复杂案件。

虽然案件已经过了20XX年,但由于邓口县政府的阻挠,法院认定我的合同效力尚未确定。

结果,这个案子被一次次委托,我也没有得到赔偿。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

各类案件正、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装订标准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追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14)赃物、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33)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4)退卷函;(35)执行死刑命令;(36)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37)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38)执行死刑笔录;(39)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40)执行死刑报告;(41)执行死刑前后照片;(42)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43)尸体处理登记表;(44)备考表;(45)证物袋;(46)卷底;二、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流程表;(4)二审立案审批表;(5)上诉抗诉案件移送函;(6)一审刑事判决书;(7)上诉书抗诉书;(8)答辩状;(9)聘请、委托、辩护人材料;(10)二审证据部分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11)审问笔录;(12)开庭公告底稿;(13)提押票、传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指二审开庭案件、辩护词;(16)庭审后补充材料;(17)案件延长审限材料;(18)二审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19)委托宣判函;(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其他相关材料;(23)备考表;(24)卷底;三、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案例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减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书;(15)宣判笔录;(16)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四、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减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8)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书笔录及调解书协议;(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词、代理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及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五、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证据材料;(14)调解笔录或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记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六、商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上诉案件移送函;(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答辩状及附件;(7)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8)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调查笔录及调查材料;(11)撤诉书;(12)开庭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开庭庭审笔录及辩护材料;(15)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司法建议书;(20)退卷函存根;(21)证物处理手续;(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七、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记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合案件移送函;(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八、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函;(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庭审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九、国家赔偿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案件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调卷函;(5)赔偿申请书;(6)赔偿确认书;(7)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及复议机关复议情况;(8)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书送达回证;(9)赔偿义务机关答辩状及附件;(10)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1)调查笔录及举证材料;(12)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3)撤诉书;(14)赔偿委员会决定正本;(15)宣读赔偿决定笔录;(16)送达回证;(17)退卷函存根;(18)司法建议书及回函;(19)证物处理手续;(20)备考表;(21)卷底;十、破产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及通知书;(4)提出破产申请材料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破产裁定;(7)破产公告;(8)清算组人员名单;(9)清算组提交证明材料;(10)有关部门文件;(11)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12)中止执行、终止中止审理通知书;(13)申报债权人材料;(14)债权人申请材料;(15)确认债权通知书;(16)出庭通知书;(17)第一次债券会议;(18)和解协议;(19)终止破产程序;(20)企业整顿情况;(21)破产还债通知书;(22)异议意见书;(23)异议裁定书;(24)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25)还债裁定书;(26)查封、扣押清单;(27)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8)协助执行通知书;(29)第二次债权人会议;(30)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1)破产财产分配裁定书;(32)申请中止破产程序;(33)终结裁定书;(34)送达回证;(35)撤销清算组决定书;(36)破产费用、收取票据;(3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38)上级法院退卷函;(39)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40)其他证明材料;(41)司法建议书及回函;(42)备考表;(43)卷底;十一、各类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抗诉书、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听证笔录及证据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十二、执行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理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委托执行书及函件,交办函或调查函;(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6)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7)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8)传票;(9)询问调查笔录;(10)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划等法律手续原稿、清单及有关解除措施手续等;(11)协助执行通知书;(12)采取、解除、撤销、查封、扣押、搜查、冻结、扣划、拍卖、拘传等强制措施文件材料,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13)第三人到期债券通知书及异议;(14)评估、拍卖手续、公告原稿;(15)当事人举证材料;(16)案外人异议及答复;(17)交付的票据、收据、有关的凭证材料;(18)罚款决定书、拘传票、拘留决定书及法律手续;(19)申请执行费收据,执行实际支出费收据及票据;(20)撤回执行申请书或中止、终结申请书;(21)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22)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回证、回执及来往信函;(23)结案报告及结案审批表,退卷函;(24)司法建议书及回函;(25)备考表;(26)卷底;十三、执行协调类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审理流程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及通知书;(4)申请执行书,协调、督办、行政异议及交办函等其他函件;(5)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依据;(6)证据及相关资料;(7)阅卷及调查笔录,协调会义记录;(8)民事裁定书及函件;(9)协调意见,送达回证、回执;(10)结案报告;(11)结案审批表;(12)备考表;(13)卷底;十四、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4)阅卷笔录、庭审方案、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9)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0)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本;(11)上级机关监督函件、申请信访批示件、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申意见书;(12)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13)备考表;(14)卷底;主办人依所办案件类型、审级选择相应材料排列顺序十五、其他1、复合、减刑假释、海事海商、申诉信访、复查等类案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诉讼文书材料出现的新种类及其他未尽项目,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诉讼程序进程和诉讼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2、案件封皮项要填全;3、目录因归档要求需手写;4、正卷证物袋裁判文书需放三份,附件不附证物袋;5、案卷封页保管期限处需加盖短期、长期、永久章;6、所有卷内内容手写的一律用水笔或钢笔;7、订卷一律用双股线;8、当事人提供的票据除车船票外一律用A4白纸粘贴,一页一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法释〔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7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4.07•【文号】公安部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四章刑事赔偿复议第五章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三 、 确 了 国家 赔 偿 案件 材 料 的 收 明
上 , 据《 依 国家赔偿 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讫 与 补 正 规定制定 的。其旨在充分保障公民 、 法 规 定赔偿 请 求人 当面递 交赔 偿 申
的复议决定仍不服 , 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 十五 条的规定 向复议 机关 所在 地
起七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 立案 的 , 的申请事 项和理由 ;4 ( )属于国家赔偿 应 当在立 案之 日起五 日内向赔偿 请求 范围的 ;5 ()有赔偿 义务机关 已经收到 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属于 人民法院 赔 偿 申请 的 收讫 凭证 或 者 相应 证 据 ; 赔偿 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 还应 ( ) 合法律规 定 的请求期 间 , 6符 因不可 当同时 向赔偿 义务机关 、 复议机关送达 抗 力或 者其他 障碍未 能在 法定期 间行 ( 联 :江 西 省 兴 国县 人 民 法 院 通 受理案件通 知书 、 国家赔偿 申请 书或者 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 四 ) 4 4 0) ( 赔偿请求人 3 2 O
受理 国家赔 偿案 件 , 将修 改后 的《 国家



其 申请符合下 列条件 的 , 予立案 :1 应 () 有复议机关 的复议 决定书 ;2 ( )符合法 律规定 的请求 期间 , 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 他障 碍未能 在法定 期间行 使请 求权 的 情形除外。( ) 五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 议决定 , 赔偿请求人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同级 人民 法院赔偿 委 员会提 出赔偿 申 请 ,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 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 , 应予立案 :1赔 () 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 定的主体资格 ;2 ()
五、 明确 了对 不 予 受理 的 限 定 与 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10施行日期2004.10.01文号法释[2004]1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0号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家赔偿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
X公赔/公赔复不受字()号(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经审查认为:(不
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______条第______款第______项的规定,
决定不予受理。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数据来源:/ws/detail1091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法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修订和印发《样式》的重要意义。

修订和印发《样式》是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载体,样式统一对于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认真组织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国家赔偿案件文书规范化。

《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国家赔偿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文书样本。

各级人民法院要集中时间,在本辖区内以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准确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

三、要以《样式》的印发为契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提高国家赔偿案件文书的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样式》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我院于2000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和2004年8月1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在《样式》试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法院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流程

法院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流程在法律领域,国家赔偿案件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的流程,并对其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

在立案阶段,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并登记申请人的起诉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和相关证件。

在受理阶段,法院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工作人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法官进行审理。

接下来是调查阶段,法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案件调查。

他们可能会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并进行勘验。

在这个阶段,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技巧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理阶段是国家赔偿案件的核心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在此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组织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维持庭堂秩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他们还需要准确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备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依据。

最后是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工作人员会负责执行判决。

他们可能会与相关部门合作,追缴赔偿款项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除了以上流程,法院工作人员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环节。

首先,他们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遵循法律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他们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总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协调和执行能力。

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怎样的?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错判的案件,在当事人已经被刑拘或者是判刑之后,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国家规定了国家赔偿才解决这种情况。

可能大家会觉得向国家申请赔偿会比较难,在这样情况的驱使下,国家就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立案规定,这样就能在程序上实现和保障大家应该有的诉讼权利,那么国家赔偿的立案规定具体有哪些呢?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错判的案件,在当事人已经被刑拘或者是判刑之后,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国家规定了国家赔偿才解决这种情况。

可能大家会觉得向国家申请赔偿会比较难,在这样情况的驱使下,国家就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立案规定,这样就能在程序上实现和保障大家应该有的诉讼权利,那么国家赔偿的立案规定具体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1号【颁布时间】2012-1-13【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aper/html/2012-02/11/content_39976.htm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案件授权委托书

国家赔偿案件授权委托书

国家赔偿案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应认真审慎阅读以下条款,不清楚之处可要求乙方及承办律师进行解释说明,如签署本协议,视为甲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其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因(具体事由)事宜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姓名)担任案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以《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另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三、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大写)元,该笔律师费可直接付至以下账户,亦可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及时索取律师费发票:户名:(银行账户名)开户行:(银行名称)账号:(银行账户号)四、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协议,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甲方仍应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应开具律师费发票,甲方亦可向乙方财务或承办律师索取发票。

五、依照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案件严禁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双方在本协议中不得约定风险代理收费事宜。

六、依照相关规定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案属于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七、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建议或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承办律师就该案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授权委托事宜,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九、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

十、如遇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案件终止之日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家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1_____:你单位诉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本院开户银行:,账号:。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月日要点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有两个作用:第一,它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该纠纷,它表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启动。

第二,它明确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

原告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向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告知原告的权利、义务。

某某市水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案件受理通知书2(____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______:你诉被告______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立案文书样式指引》

《立案文书样式指引》

杭州中院:《立案文书样式指引大全》《立案文书样式指引》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样式二:刑事自诉状样式三:申请执行书样式四:国家赔偿申请书样式五-—1:起诉人(自诉人)提交材料清单样式五--2: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清单样式五—-3:申请国家赔偿提交材料清单样式六--1: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用)样式六——2: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用)样式六—-3: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用)样式七: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样式八: 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执行案件立案指引样式一:民事(行政)起诉状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___份2.证人出庭申请书___份3。

证据目录2份注:1。

本诉状供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用,用A4纸打印或书写;有电子文本的,在起诉时一并提供;2.当事人栏,要写明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原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3。

诉讼请求栏,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4.事实和理由栏,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及所依据的相应证据材料;5。

证据栏,主要要写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所附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申请调查令;提供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6。

起诉人栏,要由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样式二:刑事自诉状自诉人:被告人: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自诉人:年月日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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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_________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用)
(____________)___法赔字第___号
_________(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你(你单位)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决定予以受理。

(如有其他需要通知赔偿请求人的事项,写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制作说明
一、本通知书样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通知赔偿请求人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后,编立“(____________)___法赔字第___号”案号。

其中,括号内“____________”为年号,括号后“___”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简称,“法赔字”代表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第___号”为该类案件顺序编号。

来源:/ws/detail13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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