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夯地基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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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夯地基质量验收标准
一、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在强夯施工前,按照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在有代表性的场地上选取一个或几个试验区进行试夯。

试验区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及建筑类型确定,高层建筑不应少于2个,多层建筑和低层建筑可按场地类型(如几栋建筑的土质条件相同、基础面积大小相近者)分别选取。

2. 试夯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应提供当地实测的工程地质剖面图(应标明分层位置及地下水情况)。

(2)原有地下管线或地下构筑物的位置图、对原有地下管线或地下构筑物的要求及施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3)强夯范围内的障碍物清理要求及对施工中对相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安全性的要求。

(4)强夯施工所需的土方、填料来源及运输条件,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条件及施工作业面要求。

(5)试夯区实测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强夯参数、强夯分区、夯击次数、夯击遍数和间隔时间等。

(6)试夯效果检测方法及检测报告。

3. 试夯区范围应根据建筑物平面布置确定,并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平面面积。

试夯区长度应根据建筑物长度和宽度确定,可取4~5倍的基宽。

试夯区应选在地下管线较少,地形平坦的地区,并应便于试夯施工。

4. 试夯施工前应编制试夯施工方案,明确强夯设备、人员组织、夯击遍数、落距、夯击能量、孔隙水压力观测、分区范围、检测方法等,并绘制试夯区平面布置图及强夯分区图。

5. 试夯前应对强夯设备进行测试,保证落距、能量等满足设计要求。

落距偏差不得超过±300mm;单击能量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

6. 落锤应保持平整,锤底面中心与落距偏差不得大于50mm。

7. 试夯前应按设计要求在试夯区设置若干个水准观测点,并记录初始高程。

8.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最佳夯击能,并采用相同的夯击能进行试夯。

在试夯过程中,除应对各参数进行记录外,还应对开夯前锤顶的高度、每次沉降的高度及平均沉降量进行记录,并绘制相应的曲线图。

曲线图包括单孔沉降随孔深的变化曲线和多孔沉降随孔深的变化曲线。

9. 试夯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对以下各项进行检测:
(1)土性状和密实度变化;
(2)孔隙水压力消散情况;
(3)强夯影响深度;
(4)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10. 强夯处理范围内土体采用分层强夯时,应先进行第一层强夯,并检测其处理效果,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层土的强夯处理。

若不符合要求,应采取增加夯实遍数或其它地基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11. 强夯施工结束后应间隔一定时间方能对地基质量进行检验。

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1~2周;低饱和度的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2~4周。

对于加固体处理地基的最小间距时间可参照相应规范的规定确定。

12. 在施工期间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避免大水浸泡等措施保护已处理的地基。

在冬季施工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温防冻措施,以防止地基受冻。

13. 在强夯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当发现异常现象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4. 强夯施工结束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强夯施工检验报告》。

15. 强夯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质量验收标准
强夯置换处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换墩着地一端的土体夯实质量宜符合下表的规定;砂土地基墩间土的夯实质量不宜低于原地基的夯实质量;碎石土和粘性土地基墩间土的夯实质量不宜低于原地基夯实质量的80%;加固体处理地基墩间土的夯实质量不宜低于原地基夯实质量的60%。

(2)置换墩的间距和墩底嵌入基础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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