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勤、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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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勤、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云09民终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鸿武杨宇红赵艳洁

【审理法官】李鸿武杨宇红赵艳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国勤;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云县茶房中学

【当事人】刘国勤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云县茶房中学

【当事人-个人】刘国勤

【当事人-公司】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云县茶房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陈定勇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韩卓伦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倪志刚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定勇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韩卓伦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倪志刚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定勇韩卓伦倪志刚

【代理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国勤

【被告】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云县茶房中学

【本院观点】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其出具证明说明原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刘国勤的参保基本情况以及应享受的待遇,符合云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能职责,应予以采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合法。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过错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确认法律事实一致,对一审确认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4月29日,中共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要求,结合该县实际,印发了《中共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县编办发(2014)5号],通知要求对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以借调为名不上班、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等十一类“吃空饷"问题进行专项清理。2014年11月24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报文件的通知》[云县人社发(2014)199号],通知要求将曲靖市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各地结合实际,在工作中予以参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合法。本案被上诉人茶房乡教办、茶房中学以上诉人刘国勤存在旷工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由茶房乡教办、茶房中学对刘国勤存在上述违纪行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茶房乡教办、茶房中学就其主张提供的坐班签到表、谈话记录、《云县教育局关于对刘国勤限期返回学校工作的通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证据,结合刘国勤提交的《勤工俭学合同》《云县茶房乡人民政府教育办公室关于解除与刘国勤同志聘用关系的通知》等证据,能证明刘国勤与茶房中学虽于2007年8月31日签订了履行期限为一年的《勤工俭学合同》,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然继续履行合同至中共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印发《中共云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问题进行专项清理,且茶房中学与刘国勤签订的《勤工俭学合同》约定:“一、乙方责任……4.如果上级政策不允许乙方再继续勤工俭学工作,乙方必须无条件回学校继续教学工作……"刘国勤在多次接到茶房乡教办、云县教育局以谈话形式或者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其返校上班的通知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时返校报到。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刘国勤一直未到岗工作,茶房乡教办于2019年2月21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刘国勤存在旷工行为为由作出《关于解除刘国勤同志聘用关系的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刘国勤关于在双方协商其回校相关问题时,被上诉人单方以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逼迫上诉人放弃回学校工作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未在岗工作期间当然不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一审不支持刘国勤获得旷工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是指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仍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除非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

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刘国勤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相关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刘国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国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06: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原告刘国勤与被告茶房乡教办、茶房中学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刘国勤于2000年8月在茶房中学桥街分校(现茶房乡桥街九年一贯制学校)工作,担任语文教师,200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茶房中学签订《勤工俭学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合同期届满后,原告刘国勤未回学校上课,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茶房乡教办、茶房中学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多次通知原告和做其思想工作让其回单位上班,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回单位上班,期间,因原告自愿向学校缴纳岗位管理费,被告未对原告的行为作出处理。2015年6月29日云县教育局向原告刘国勤发文通知限其于2015年7月1日前返回学校上班,原告刘国勤拒绝返回学校工作,被告因此于2015年10月起停发原告刘国勤工资,同时停止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2015年10月16日,云县教育局再次向刘国勤发文通知限其于2015年10月19日前返回学校工作,原告刘国勤仍拒绝回学校上班。2018年11月16日被告茶房乡教办欲解除与原告的人事合同关系,同日,云县教育局决定撤销茶房乡教办《关于解除刘国勤人事合同关系的通知》,并告知原告刘国勤,但原告刘国勤依旧拒绝回学校上班。2019年2月21日,被告茶房乡教办以原告从2015年2月(被告茶房中学停止收取岗位管理费止)至2019年2月12日,旷工79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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