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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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07
•【字号】贺政办发[2010]155号
•【施行日期】2010.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控制中小学生辍
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开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贺州市开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全市“普九”工作成果,切实抓好我市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以下简称控辍)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依法控辍、管理控辍、教改控辍、情感控辍、扶贫控辍”的总体思路,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动员和组织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控辍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达96%以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70%以上。
(二)辍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控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控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控辍工作的具体问题。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雪萍副市长
副组长:徐国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远麟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曹来顺市公安局副局长
廖宪成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铁城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宏夫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吴松青团市委副书记
潘美杰市妇联副主席
李帮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柳雪英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彭远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柳雪英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全市控辍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也要相应成立控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控辍”工作职责,确保控辍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辍”工作负主要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宣传和贯彻《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通知辖区适龄儿童入学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积极配合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工作,切实保障依法“控辍”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控辍”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控辍的政策和规定,对乡镇和学校的治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评,依法对学校和教师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配合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工作,切实保障依法“控辍”工作落到实处。
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因“学困、厌学”而导致辍学的有效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衔接好学生转入、转出学校的各个环节;实施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着力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端正办学思想,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制定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和措施;强化师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让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牵头组织开展好每年3月和9月的“控辍月”各项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控辍”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定期开展调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强化执法意识,明确控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切实加强考核和信息反馈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坚持每学期进行“控辍”工作专项督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指导、督促做好“控辍”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扰乱学校秩序,殴打、侮辱学生造成学生失学的人员。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非法或违规的网吧、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5.民政部门:在社区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与学校密切联系沟通,对重点学生进行帮扶。
6.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结合本部门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控辍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控辍有关工
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依法控辍
为使“控辍”工作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送子女上学的自觉性。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控辍”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强化制度,管理控辍
实行控辍工作例会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控辍工作,解决控辍工作的具体问题。
建立健全“双线控辍工作目标责任制”。
即建立“控辍工作政府一条线、教育部门一条线”双线同时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建立健全控辍协调联动机制。
教育、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控辍工作,落实防辍控辍责任,形成控辍的长效联动机制。
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流失情况通报制度。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市教育局要按县(区、管理区)、乡(镇)分别统计小学生、初中生学期流失和年度辍学情况,每个学期通报学生流失情况,每年公布年度辍学率,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通报各级人民政府。
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
生学籍的监控,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报到、转出、转入、借读、复学等手续,使每位流动的学生流向清晰,有据可查,杜绝学生无序流动。
转学手续不全的学生,任何学校不能接收。
(三)兴趣导学,教改控辍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培养学生各种特长和技能,不断增强学校的吸引力。
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改进落后的教育教学方法,在备课和讲课上下工夫,在育人的艺术上下工夫,以丰富的知识、高超的育人艺术把学生吸引到学校、课堂上来。
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不断增强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亲和力、凝聚力。
(四)真心爱护,情感控辍
做好“学困生”“贫困生”孤儿、单亲家庭子女和“留守儿童”等特殊学生的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这些特殊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让他们安心上学,做到传授知识有耐心,生活情感有爱心,控辍保学有恒心,用真心爱护学生,以真情实感留住学生。
(五)帮困助学,扶贫控辍
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认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让真正贫困的学生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贫困生完成义务教育。
控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教育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站在培养合格人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加大控辍工作力度,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六、考核办法
(一)对各县(区、管理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控辍目标的考核评价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导考核;各乡(镇)及县(区、管理区)相关职能部门控辍目标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导考核。
因工作不力,导致中小学入学率不达标和中小学学生年辍学率超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二)各学校的控辍工作,由县(区、管理区)教育局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各村(社区)的控辍工作,由各乡(镇)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各级政府对控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