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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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
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
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
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
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
物。

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
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1、危害行为: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
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
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
为。

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49、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故意犯罪形态。

50、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5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
的完成形态。

52、结果犯: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5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
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55、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56、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7、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58、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59、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0、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62、继续犯(持续犯):作用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63、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4、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法的犯罪形态。

65、结合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类型。

66、集合犯:行为人以犯下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类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67、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8、牵连犯: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
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69、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
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
70、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眼里的强制性
法律制裁方法。

71、刑罚权: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72、刑罚体系: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73、主刑(基本刑罚):对犯罪人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
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74、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75、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进
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8、附加刑(从刑):补充助兴适用的刑罚方法。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
适用。

79、量刑:即刑罚裁量,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在确定行
为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

80、量刑情节: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决定刑罚的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依据。

81、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
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82、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
罪行的行为。

83、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
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84、数罪并罚:行为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分别对其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的
有关原则决定最终出发的量刑制度。

85、缓刑:刑罚的暂缓执行,即原判处刑罚有条件的先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86、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
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87、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

88、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89、追诉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法责任的有效期限。

90、赦免: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罪、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我国无大赦。

二、简答、论述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含义是只有
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取消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4、消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一些易生歧义的模糊用语;5、在分则罪名规定方面较为详备;6、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
院亦应判处其相适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立法体现:1、刑法确立了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和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为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刑法第12条》):我国刑法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4、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然的刑罚处罚性
5、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是指违背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的犯罪,无需根
据法律便能判明犯罪恶性;法定犯,是指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违背传统的道德观念,仅仅因为法规禁止而成为犯罪。

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知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②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③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④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⑤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
罪性质相同。

7、单位犯罪主体
团体,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关决定,指示、同意或者默许单位内部的
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特征:A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单位的特点:a依法设立b有一定的组织机构c具有相对独立性d范围的确定性B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C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双罚制)
8、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1、认识因素不同:明知,预见;
2、意志因素不同:听之任之,完全否定。

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关系: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

?区别:A性质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一种
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

B起因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C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的第三者的
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D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E限度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的损害程度,则是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F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有主体限制,即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而正当防
卫则无此限制。

10、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下来,犯罪
未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包括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
止形态。

(1)犯罪预备:?概念: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
条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构成犯罪预备具备的条件:A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C未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未遂
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属于实行犯罪阶段被迫停止的一种未完
成形态。

须具备条件: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B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C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欲完成犯罪本意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而是由于出现了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施完成犯罪的各种因素。

包括三种情况a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b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
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c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经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3)犯罪中止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成立具备条件:A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a所谓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
前的全过程。

b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返还原物或
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犯罪未遂以后的悔罪行为)B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自己认为能够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犯罪意图)C必须彻底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使用一次即可发生危害结果的
工具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但在他认为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却自动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侵害,
从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11、共同犯罪:1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
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

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客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1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A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所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一是指首要分子要对犯罪集团所预谋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包括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无论本人是否直接参与实施,二是只针对集团所犯罪行负责。

13、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4、减刑:(1)概念: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缩减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宣告的刑
罚制度。

(2)减刑的条件:?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应当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④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15、死刑
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我国刑法对死刑的严格控制主要表现:A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B犯罪主体上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C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死刑D在死刑复核程序上限制死刑E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适用死缓须具备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罪该处死以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
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16、刑罚:1刑罚的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适用,限制或者剥
夺犯罪人一定权益的最严厉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1)刑罚的根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2)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3)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4)刑罚的内容是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3刑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是以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也无刑罚?刑事责任是行为人承受刑罚的前提条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④刑罚
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2)区别:?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仅限于刑罚?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产生,刑罚是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罚判决并生效时
才产生?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受审判机关依法对自己的行
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的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之一,是一种强制方法④刑事责任的实现既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由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

4刑罚的功能:(1)刑罚
?改造功能感化功能(2)
能?教育功能?鼓励功能(3)对被害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安抚、抚慰作
用5刑罚的目的: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分为特殊预防
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所谓特殊预防,是
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给其在财产、身体、精神以及政治上所带来的损害和痛苦。

从而预防犯罪之人重新犯罪(2)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刑罚的规定及其适用,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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