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制度综议(下)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 在 监 护 层 次 上 , 变原 有 的 单 一 局 面 、 改
力的精神病人 , 此 , 如 在保护方式 上至少分 为两种 , 而现行监护 制度对被 监护 对象不做区分 , 无视被监 护对象的行 为能力程度 的不 同状态 , 简单 地规 定为单一 的保护方式 , 有以偏概全之弊 。
四 、 束语 结
【 要 】作 为 民事 法律 关 系中 最广 泛 的主 体 之 一 的 自然人 , 摘 其地
位 在 民 事 法律 中举 足 轻 重 , 们 的行 为 不仅 关 系到 个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他 维 护 , 关 系到 民事 生活 秩序 的稳 定 和 交 易 活 动 的安 全 。 据 《 更 根 中华
3 腐 败 预 警 防 治 下 的引 导教 育 、
腐败预警预控 的引导教育主要 以防治部 门为 前期防治 监督核心 , 而在 中期阶段 , 指标数据 监控部门担任 监督核心 的重任 。通过 对官 员的 引导帮扶 , 形成 符合预警体 系的防治 功能 , 中期阶段 , 并在 以指标数据为腐败分析依据 , 通过科学 计算方法对指标数据进行腐败预测 、 腐败评估 以及腐败警报 处理 。 腐败预警的引导教育防控机 制在 中期阶段主要体现在 针对腐败评估 结果进行方案制定 , 对腐败滋生的关键点进行 针对性引导教 育,突 出腐败滋生关键点以及特 殊官 员群体 , 形成帮扶机制 , 阻碍腐败思想 的进一步发散 , 以此达 到预警 监控的 目的。利用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警戒线设置 , 在科学 分析指标时将 采用神经 网络 、 多元 回归分析等 多重预测方法 相结合的预测原则 ,从而腐败预警预控的精准 度得到保证 , 据此针对腐败事件进行预测 , 实现腐败预警预控体 系的宗 将 旨, 由政府进行引导教 育, 再 降低 腐败事件发生的概率 。
成年监护制度综议(下)
成年监护制度综议(下)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的关系1.行为能力方面的比较。
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的成年监护不再以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为前提。
法国“法院的保护”制度规定,由于被保护人并非无行为能力,“除非欠缺意思能力,其行为并非无效”(41)。
“监护”制度“被监护人不一定是无行为能——相当于传统的禁治产制度——规定,力人”,“在设立监护时,或在以后作出的判决中,法院可以根据医生的意见,具体规定被监护人有能力单独进行哪些行为,或者在监护人的协助下可以从事哪些行为。
可见,新法的最大特征是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种类、灵活地确定。
”(42) “保佐”制度规定,“就一定的行为,被保佐人无行为能力。
”(43) 奥地利通常的代办制度“废除了全面或部分剥夺行为能力这一僵硬的旧制度。
代之以与残疾程度相适应的制度。
即依据残疾的程度和种类,赋予受托人以处理事务的权限”(44)。
德国成年照顾制度规定,“照顾不再具有自动剥夺行为能力的效力。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洞察自己意思表示的本质、意义和效力范围,并按照该洞察从事法律行为的人,即使已经被宣告为被照顾人,仍然可以有效地缔结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其它契约,仍然可以有效地结婚或制作遗嘱。
只有在被照顾人具有通过法律行为致使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陷入困境之显著的危险之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决同意权的保留。
在此情况下,只有获得照顾人的同意,被照顾人才能有效地进行意思表示行为。
”(45) 日本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不承认对行为能力的全面剥夺,而是统一在只限制行为能力的方向上”(46)。
“监护”制度规定,被监护人可以单独有效地实施“日用品的购买以及其他涉及日常生活的行为”(47);“保佐”制度规定,被保佐人实施民法第12条第1款列举的行为和家庭法院指定的行为时,需要征得保佐人的同意;(48) “辅助”制度规定,需要征得辅助人同意的行为仅限于第12条第1款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部分。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社会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保护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自主行动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人们健康状况的多样化,成年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其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展开研究,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因年龄、疾病等原因无法自主行动的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这些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设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成年监护的合理实施,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3. 促进法治建设: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实施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地方在执行成年监护制度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应该得到监护的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应该得到监护的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因疾病、精神病或其他原因无力管理自己的法律事务时,由其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管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得到妥善管理,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虽然这些法律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变化和实践中的问题,这些法律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对于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还有,在监护程序的规定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之处,容易导致程序不公平和不完整。
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实践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具体操作细则,导致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难度。
由于社会对于成年人监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存在侵害和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财产纠纷和亲属关系纠纷中,监护人往往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需要在机构和人员配备上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不足,导致一些监护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影响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
由于监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目前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通过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投入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效率。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我国《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第二章确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扩大了《民法通则》成年人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增设了“成年意定监护”规定,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责问题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作规定。
本文通过研究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督机制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比重大,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老年人口的增多引发老年人监护问题,然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新篇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含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历程为顺应社会现状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包括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两类,并未提及非其他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2011年我国老年人人口达12288万人,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自己欠缺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里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变,意味着我国开始向世界领先的成年监护制度迈进一步,同时该法也为《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监护、帮助和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评析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年幼、无业经验等原因,难以完全辨认或难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些人在涉及重大民事事务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辅助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现行的监护制度在辅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护人的选拔和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监护人大多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对其选拔和管理缺乏标准化的程序和规定,容易导致不适格的监护人存在,影响了监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护制度的监督不够到位。
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监护人滥用职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一些虐待被监护人的事件。
监护制度的服务内容不够完善。
目前的监护制度主要以生活教育、医疗照料为主,并缺乏对被监护人的职业培训、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这使得一些被监护人难以融入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的弱势群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义务和权利。
当成年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时,可以依法设立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成效近年来,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成年法定监护的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地确定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护人的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导致选任出的监护人可能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其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此外,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一)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经验许多国家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监护人的选任、权利义务、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启示从国外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应科学选任监护人,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其次,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保护一些不能独立自主行为的人而建立的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护人不尽职、利益冲突等问题。
其次,该制度无法完全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最大化保障,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亟待改善。
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案例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就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老年人被子女虐待的案件。
这些被害老人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受到家庭监护,但却饱受虐待和忽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这类案件说明了家庭监护的局限性——即使有监护人,但并不一定就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和利益。
此时,法律需要强化对年迈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加强老年人保护工作,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精神需求得到保障。
其次是一些失能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这些成年人随着时间而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由亲属或监护人进行照顾和管束。
但是,有些监护人并不尽职,可能存在不负责、不专业、甚至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例如,2018年山东发生的菏泽盱眙“自闭症”男子被母亲虐待致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此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失能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不尽职的监护人进行法律打击。
最后,是一些因监护冲突引发的法律纠纷。
例如,有的离婚夫妻在争夺抚养子女的权力时,父母双方之间产生冲突,孩子的监护也因此受到影响。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监护人之间对孩子的利益产生分歧,甚至给孩子带来伤害。
这时候,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加以妥善解决,保障孩子的权益,同时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单亲家庭、离婚家庭和家庭暴力等现象,加强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我们需要通过案例的分析,找出制度的缺陷短板,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确保监护人尽责、被监护人安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这符合我国社会的长期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必要保障。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成年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法完全自理生活或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进行监护和保护的制度。
然而,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特别是如何构建并完善其监督机制,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现状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家庭监护、社区监护和司法监护三个层面。
家庭监护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社区监护则依托于社区组织和机构进行,而司法监护则由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
这些监督制度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家庭监护方面,部分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社区监护方面,社区组织和机构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往往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导致监护效果不佳。
此外,司法监护方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成年监护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程序繁琐等问题。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1. 加强家庭监护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增强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自觉性。
2. 强化社区监护的权力和资源。
加大对社区组织和机构的投入,提高其执行监护任务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明确社区监护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
3. 完善司法监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针对成年监护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简化,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除了家庭、社区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外,还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成年监护的监督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概述在当今社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监护制度作为对成年人进行法律监护和保护的制度,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监护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 监护利与义务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往往会面临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困扰,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3. 监护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另外,监护制度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监护工作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受到了制约。
三、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1. 加强法律规定针对监护制度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
2. 明确监护利与义务还可以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监护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水平和专业能力,以确保监护工作的有效执行。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针对监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监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监护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分析,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着手。
通过加强法律规定、明确监护利与义务以及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刍议_赵爱华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刍议赵爱华四川行政学院,四川成都610072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我国法律关于成年人监护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善。
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相关规定存在的瑕疵和弊端,并在借鉴国外关于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成年监护;实践困境;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190-02作者简介:赵爱华(1978-),男,湖南邵阳人,法学硕士,四川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二〇〇九年公布的数据,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人数在1亿人以上。
另有研究数据表明,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①而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时,社会心理问题也井喷似得的爆发。
很多孤寡老人、留守老人,以及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当下的社会中暴露无遗,大量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除了处在社会转型期生存压力大、社会公益组织缺位、精神卫生法等相关立法缺失,以及治疗、就诊、康复等机构匮乏以外,相关配套法律中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造成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一)何谓监护制度?通常的定义指的是,对于不在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提供合法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
②监护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民事主体能力缺陷的补充,设立监护制度有利于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形式的监护制度,即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人的制度,和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置监护人的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对无法独立行为或行动能力大幅度受限的人的监护。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等。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团结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1. 监护人资源不足。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到需要监护的情况中,监护人数量却严重不足,导致很多需要监护的人无法得到监护。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养和管理,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监护中来。
2. 分配不均。
目前,监护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监护资源相对较少。
这种情况导致了监护资源的分配不均,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护资源的分配和配置,促进资源的平等分配。
3. 监护制度法规不够健全。
监护制度的法规极其重要,其涉及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和修改,使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
要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 建立监护人池。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大规模的监护人池,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同时针对不同的监护需要,提供不同的监护人选择,以保证监护人的质量。
2. 完善监护后服务。
监护后服务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后服务的投入和管理,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3. 建立公共监护机构。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公共监护机构,由专业监护人员来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工作。
这些机构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可以为社会上的需要监护的人提供更好更便捷的监护服务。
4. 加强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加强法规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管理,提高监护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规范程度。
总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已经健全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水平和质量,应该继续加强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公共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服务和保障,同时完善监护制度的法规。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法定监护是法律上对无法自我保护或自我决策的成年人进行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凸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的制度,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成年法定监护的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监护人的选择、监护程序的启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存在的问题(一)监护人选择困难在现实中,由于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使得在为成年人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时存在困难。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监护人选择的依据并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二)程序启动不便利当前,启动成年法定监护程序的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这使得需要监护的成年人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在成年法定监护过程中,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监护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偏差,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合适的照顾与保护。
四、改进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监护人选择依据建议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护人选择的依据和标准,如优先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家庭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
同时,可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加客观的监护人选择建议。
(二)简化程序启动流程为使需要监护的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建议简化成年法定监护程序的启动流程。
例如,可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在线平台,为需要申请成年法定监护的人提供便捷的申请渠道。
同时,简化相关审批程序,缩短申请周期。
(三)明确并规范权利与义务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并规范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成年人监护制度
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正常生活和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成年人可能无法自己独立完成日常生活,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协助和帮助,所以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立就变得非常必要。
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是一个能够独立为其提供生活和照料的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监护人的能力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被监护人的生活质量和发展。
其次,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抚养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和住所、提供心理和情感的支持、帮助处理各种日常事务等。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成年人患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监护人还必须负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确保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首先,应制定成年人监护法,明确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程序。
其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监督和管理成年人监护工作,包括对监护人的评估和监管、对被监护人的调查和跟踪等。
另外,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监护人培训和评估体系,确保监护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成年人监护制度既要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也要尊重监护人的自主权。
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监护人的意愿和能力,尽量避免对其权益的侵犯。
同时,对于监护人的行为严重违法或造成被监护人严重伤害的情况,应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监护制度的公正和合法性。
由于成年人监护制度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和监控信息的使用和流通,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
总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制定和实施该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保障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的背景下,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已成为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老年人群体的法律保护、身心障碍人士的特殊照顾方面,成年监护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篇研究将就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概念、重要性及现状,并尝试提出一些优化建议。
二、成年监护的概念与重要性成年监护,顾名思义,是对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认知能力下降的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性措施。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维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预防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
因此,成年监护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概述目前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主要由相关法律规范构成,如《民法典》中关于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在这一制度中,对被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监护变更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也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到了这一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中。
四、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是监护人职责履行不力的问题,这可能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和程序,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最后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针对特殊情况的法律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五、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优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建议:1. 强化对监护人的培训与监管,确保其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这包括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监护人进行惩戒或更换。
2. 完善监督机制,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程序,确保对被监护人的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同时拓宽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其更加全面和具体。
这包括对特殊情况作出规定,以更好地应对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管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满18周岁的人都被认定为未成年人,需要接受监护人的法定监护。
成年监护制度的实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非常重要。
首先,成年监护制度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在经济、教育、医疗等方面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有成年监护人为其提供保障和监督。
监护人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并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如果发现任何被侵犯其权益的情况,监护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成年监护制度还有助于塑造未成年人的行为道德和价值观。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需要有监护人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
监护人应该教育未成年人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培养他们正确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
通过监护人的引导,未成年人可以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避免和抵御不良的社会风气的影响。
此外,成年监护制度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督能够减少他们参与不良行为和犯罪的机会。
监护人可以通过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和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如果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监护人可以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矫正,以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
然而,在现实中,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较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另外,一些监护人忙于工作或其他事务,无法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注和照顾。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社会监督来加以解决。
总而言之,成年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形成,预防犯罪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认知和责任感,以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1. 什么是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安排,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的权益和利益。
根据该制度,成年监护人被授权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并负有监护、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2. 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未成年人在心智和生理上都还未完全成熟,因此需要一个成年人的指导和照顾,以确保他们的发展得到健康和安全的环境。
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稳定和有序的成长环境。
成年监护人承担监护、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通过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发展得到积极引导,预防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培养,社会风险和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也得到降低。
3. 成年监护制度的主体3.1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成年监护制度的主体,他们尚未具备完全自主的行为能力和法律意识。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一般在18岁以下。
3.2 成年监护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成年监护人是指被法律授予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法律权益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人。
成年监护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戚或其他合法被指派的人。
成年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照顾、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在必要时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法律行动。
4. 成年监护制度的实施4.1 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成年监护制度可以采取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两种形式。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确定成年监护人的身份和权益,适用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指法院或相关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利益,委托适当的人承担监护责任。
4.2 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成年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拥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包括监护权、抚养权、教育权和财产管理权等。
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事务,并承担未成年人的经济责任。
成年监护人的义务包括关注和照顾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成长,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帮助未成年人发展自身能力和个性,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1. 引言成年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成年人在无法独立处理个人事务时的权益。
监护制度设立监护人,由其代替被监护人处理事务,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年监护制度的背景、原则、程序以及相关问题。
2. 背景成年监护制度建立的背景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成年人无法独立处理个人事务,例如因疾病或精神障碍无法理智判断,或者因未成年时的精神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需要监护。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没有成年监护制度,被监护人的权益将面临严重风险。
3. 原则成年监护制度的运作遵循以下原则:•自由意志原则:被监护人必须自愿接受监护,并有权自行选择监护人。
•最小干涉原则:监护制度只能在必要时介入,尽量避免对被监护人的自主权产生过多限制。
•利益优先原则:监护人应以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议公正原则:监护制度的过程应公正、透明,确保监护人的选择和行为合法合理。
4. 程序成年监护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申请:被监护人或监护人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监护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目的。
2.审查申请:相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监护制度的适用条件。
3.评估能力:针对被监护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监护以及监护的程度。
4.选择监护人:被监护人在监护制度的规定下可以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并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5.审批监护人:相关机构对监护人进行审批,确认其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
6.签订监护合同: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签订监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监护执行:监护人按照合同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8.监护结果评估:定期对监护结果进行评估,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性。
5. 相关问题成年监护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以下问题:5.1 监护人选择被监护人选择监护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因素干扰,导致选择不合适的监护人。
相关机构应加强监护人的审批和监督,确保监护人具备合适的能力和品质。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AdultGuardianshipSystem)是一种持续、有规划的监护机制,旨在为被监护的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支持、照料和管理,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安全和有益的发展。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宗旨是通过有意义的支持和照顾,以及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
该制度以司法形式实施,受法院的监督,最终形成一套定制符合当事人要求的监护计划。
二、受监护人的类别1.失能的成年人:当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智力、学习能力或物理能力受到极大限制时,就可以实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该制度大多用于与老年痴呆和物质滥用等相关的情况,也有可能用于失能儿童和青少年。
2.精神状态困难的成年人:精神状况困难的成年人可以得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3.行失控的成年人:行为失控的成年人可以被放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危害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三、监护制度实施的步骤1.判定:提出申请者需提供证明监护人需要被帮助的有力证据,由当地的法院判定其是否需要进行成年意定监护,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监护程序。
2.法律代表:受监护人应当由一名法定代理人担任其代理人,负责实施监护制度,并保护其权益。
3.定制支持计划:根据受监护人的需求,法院撰写一份定制的支持计划,以确保监护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支持和照料。
4.遵守协议:一旦定制的支持计划被实施,受监护人应当严格按照计划的规定进行行事,并遵守监护人和受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
四、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优点1.有利于改善受监护人的生活:通过强制性的监护制度,可以确保受监护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从而改善受监护人的生活质量。
2.节约受监护人的财富:通过定制支持计划,可以确保受监护人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使其免受财务诈骗的侵害。
3.保护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保护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危害他人的安全。
五、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缺点1.隐私权受到侵害:因为政府机构随时都可能干预,受监护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这也可能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和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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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综议(下)张学军张镭成年监护与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的关系1.行为能力方面的比较。
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的成年监护不再以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为前提。
法国“法院的保护”制度规定,由于被保护人并非无行为能力,“除非欠缺意思能力,其行为并非无效”(41)。
“监护”制度——相当于传统的禁治产制度——规定,“被监护人不一定是无行为能力人”,“在设立监护时,或在以后作出的判决中,法院可以根据医生的意见,具体规定被监护人有能力单独进行哪些行为,或者在监护人的协助下可以从事哪些行为。
可见,新法的最大特征是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种类、灵活地确定。
”(42) “保佐”制度规定,“就一定的行为,被保佐人无行为能力。
”(43) 奥地利通常的代办制度“废除了全面或部分剥夺行为能力这一僵硬的旧制度。
代之以与残疾程度相适应的制度。
即依据残疾的程度和种类,赋予受托人以处理事务的权限”(44)。
德国成年照顾制度规定,“照顾不再具有自动剥夺行为能力的效力。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洞察自己意思表示的本质、意义和效力范围,并按照该洞察从事法律行为的人,即使已经被宣告为被照顾人,仍然可以有效地缔结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其它契约,仍然可以有效地结婚或制作遗嘱。
只有在被照顾人具有通过法律行为致使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陷入困境之显著的危险之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决同意权的保留。
在此情况下,只有获得照顾人的同意,被照顾人才能有效地进行意思表示行为。
”(45) 日本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不承认对行为能力的全面剥夺,而是统一在只限制行为能力的方向上”(46)。
“监护”制度规定,被监护人可以单独有效地实施“日用品的购买以及其他涉及日常生活的行为”(47);“保佐”制度规定,被保佐人实施民法第12条第1款列举的行为和家庭法院指定的行为时,需要征得保佐人的同意;(48) “辅助”制度规定,需要征得辅助人同意的行为仅限于第12条第1款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部分。
(49)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在我国是以行为能力的剥夺为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意见》第5条规定,“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在行为能力的限制方面既无法律可依,也无判决可依。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在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方面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在我国,成年监护以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为前提并不科学。
其理由是:(1)一律剥夺或限制痴呆症者的行为能力不符合老年人实际的精神状态。
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要件,“不论其实际的判断能力如何,规定一律剥夺或限制其行为能力”。
这不能适应老年人的精神状况。
“高龄者的特征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其判断能力逐渐减退。
因此,以往那种定型的、一刀切式的行为能力制度无法完全应对,人们强烈地意识到设立柔软而有弹性的制度的必要性。
”(50) (2)一律剥夺或限制行为能力在后果方面也不理想。
“让判断能力不充分的人进行交易的话,蒙受不利益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就想到:要防止这样的事态发生,如果使这样的人不能够单独进行确实有效的交易不就可以了么?”(51) 但是,“同样是不具备判断能力,其程度可能多种多样。
如果无视这种多样性,将行为无能力人限定于极少数的类型,一律剥夺或限制属于这些类型的人的行为能力,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可能:一方面,交易的自由受到过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却不能给予必要的保护。
”(52) (3)剥夺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正常化”的思想。
“由于人们意识到对精神病人进行长期住院治疗是对他们人权的侵犯,还由于治疗方法的改进使得精神病人需要住院治疗期间的缩短,人们开始探索对精神病人施行社区的援助。
所谓社区的援助是指把整个社区作为治疗的场所,精神病患者在外界的援助下发挥自身的潜力,实现生活独立。
”(53) 换言之,“对一般的精神病人,认为不应该隔离他们,而是应该创造出一个使精神病人能够在家庭、地方过通常生活的社会的见解——正常化”(54)。
“将精神病人隔离于社会进行治疗只是例外的方法。
”(55) 此种理论事实上也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7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9条第3款规定,“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56) “从这种观点来看,以往的行为能力制度试图把精神病人排除在交易之外,需要反省。
”(57) (4)一律剥夺或限制行为能力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与其它国家的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后果相比,这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5)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哪些民事活动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既妨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也为当事人双方滥用无效的权利埋下隐患。
因此,应该废除成年监护以剥夺或限制行为能力为前提的制度。
在限制的方法上,将法律规定与法院的指定结合起来。
成年监护之监护职责1.监护职责方面的比较。
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确定监护职责所遵循的原则是“必要性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原则”。
(58) 所谓必要性原则是指仅在本人需要监护的情况下且在本人需要监护的范围内确定监护职责。
(59) 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原则是指在是否接受监护、监护的内容和形态、监护职责的履行等方面,都必须尊重本人的意思。
(60) 而且,监护职责原则上限于财产管理(广义上的)。
法国“法院的保护”制度规定,被保护人的财产继续由其本人、受本人委托的受托人、无因管理第三人管理,如有必要法官可以指定特别的受托人进行管理。
在管理权限方面,如果由本人管理,其管理权限不受限制;如果由受本人委托的受托人管理,依据委托合同确定;如果由无因管理人管理,依据无因管理规则确定;如果由法官指定的受托人管理,仅限于监护人无需亲属会议的许可即可从事的行为。
如果由本人管理,本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即本人可以以自己受到损害(给付不均衡)为由请求撤销从事的行为,或者以支出过分为由请求减少金额(部分撤销)。
(61) “监护”制度规定,监护的职责是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代理其从事全部法律行为。
(62) 不过,在设立监护时或者在以后作出的判决中,法官可以依据治疗医生的建议,具体规定受监护的人有能力单独进行哪些行为,或者在监护人或相当于监护人的协助下进行。
(63) 保佐制度规定,如无保佐人协助,被保佐人不得从事依据成年监护制度应当得到亲属会议批准的任何行为;无保佐人协助,被保佐人也不得受领、利用资金。
否则,被保佐人和保佐人均有权请求撤销。
(64) 奥地利通常的代办制度规定,“代办人的职务权限”分为“个别的法律行为的处理、一定范围的事务的处理、本人全部事务的处理”三类。
(65) “在任命代办人之际,由法院依据必要性的原则,根据残疾的程度、应该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和范围,确定代办人的权限。
”(66) 德国的成年照顾制度规定,“照顾人的权限限定于需要照顾的范围之内。
”照顾人所为的事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是“财产管理”。
“在财产管理的范围内,代理被照顾人从事诉讼行为和诉讼外的行为”;“在管理时,照顾人必须制作财产目录、以财产进行信托投资、每年向监护法院提供一次财产管理计算报告”;在被照顾人具有通过法律行为致使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陷入困境之显著危险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被照顾人从事照顾职责范围内的法律行为需要征得照顾人的同意;从事“不动产交易”、“信用贷款”、“放弃继承”、“住所的废止”必须征得监护法院的同意。
其二是“身心和生活的监护”。
“例如治疗、社会扶助的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契约的缔结。
”(67) 如果对被照顾人进行“隔离治疗”和“做绝育手术”必须获得监护法院的同意。
其三是财产消费。
“照顾人可以非经法院的许可,自被照顾人的银行户头支取不超过五千马克的现金”,“为被照顾人支付费用(例如电费、市内电话费、邮费)不必单独地计算”。
(68)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规定,成年监护人所为之事务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其一是“有关财产管理的事务”,在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时,“就涉及其财产的法律行为代表成年被监护人”。
不过,代理权受到以下两方面的限制:(1)就被监护人“居住用的房屋以及住宅用地进行的出售、租赁、租赁的解除、抵押权的设定以及其他与之相当的处分时,必须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2)“成年监护人实施与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相反的行为时,除了有监护监督人存在的情形外,为了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必须向家庭法院请求选任特别代理人。
”其二是“有关成年被监护人的生活、疗养看护的事务……不过,实际的护理劳动并不包括在成年监护人的职务内。
成年监护人所处理的是生活监护事务,即法律行为(以及当然与之相伴随的事实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意义上,成年监护制度终归是广义的财产管理制度”(69)。
“成年监护人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有义务尊重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思,关怀其身心状态和生活状况。
”(70) “保佐”制度规定,随着保佐的开始,除了涉及日常生活的行为外,被保佐人在实施民法第12条第1款列举的行为时,必须征得保佐人的同意;对于其他行为,家庭法院可以根据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人、保佐人、保佐监督人的请求,作出以要求获得保佐人同意为内容的裁判;家庭法院根据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人、保佐人、保佐监督人的请求,为了被保佐人可以进行审判,就特定的法律行为赋予保佐人代理权。
保佐人在处理以上的保佐事务时,必须尊重被保佐人的意思,关怀其身心状态和生活状况。
(71) 保佐制度还规定,“即便进行了启动辅助的审判,具体的效果并非就整齐划一地确定了。
在与审判同时或者晚一些所发生的具体效果,因审判的不同而各异。
”可以赋予的权限也是同意权和代理权,而且同意权的对象仅限于第12条第1款所列举的行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