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商标是企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然而,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可能会提出抗辩事由以反驳原告的指控。
本文将介绍商标侵权抗辩的几个常见事由。
一、正当使用正当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一大事由,即被告在使用涉嫌侵权商标时符合合理目的、符合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范围。
正当使用通常适用于具有描述性质的商标,因为这类商标指代的是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而非单一企业的独有标识。
二、权利消灭商标权利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消灭,这是商标侵权抗辩的另一个常用事由。
权利消灭可能是由于商标权利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续展商标注册、商标未经任何实际使用等情况所致。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主张商标权利已被法律所消除,从而抗辩商标侵权指控。
三、合理变形合理变形是商标侵权抗辩的一种事由,指被告在使用与原商标相似的标识时,对商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形或修改,从而避免了与原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
合理变形通常需要考虑到商标的整体外观、音韵特征和含义,确保对公众不会产生混淆的误导。
四、先使用权先使用权是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常见一种,意指被告在与原商标权利人相争时,可以主张自己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使用该商标,并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
先使用权的确立通常需要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如商标的具体使用时间、市场影响力等。
五、合理使用范围商标权是有限的,只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有效。
如果被告在与原商标权利人相争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之外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不会产生公众混淆,被告可以主张合理使用范围的限制,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
六、权利人默示授权权利人对他人的实际使用行为表示默示授权,即被告主张权利人在事实上默许其使用该商标。
例如,原商标权利人对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长期未提起纠纷或提出异议,可以被视为对被告使用行为的默示授权。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善意侵权”如何判定,“恶意侵权”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恶意侵权”的销售者又可分为提供了来源但不合法、没有能力提供来源及故意不提供来源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无区分。
对那些有能力提供来源却拒不提供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接近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统一的尺度,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及赔偿责任法理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一)销售者的分类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本文所称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
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1]1.代理商代理商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以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风险由被代理的厂商承担。
代理商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批发商批发商指为了进一步加工和转售而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商业企业,它们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服务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
批发商通过向生产企业购进商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出去。
批发商又可分为商人批发商、经纪人和代理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其他批发商。
[2]3.零售商指将商品以零售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以出售新产品的系列可以零售商可以表现为特营商店、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综合商店、超级商店、巨型超级商业及服务性商店[3]。
(二)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一,销售者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中单独规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生产行为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可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相互并不以对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和基础。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一、2024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一、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1、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一)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
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释义第五十七条是怎样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 7条的规定 , 在确定商标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时 应重 点考 虑下 列 问题 :
( ) 一 商标 权 人 因被 侵 权 而 造 成 的 合 理 收 入 的 减少
对于 商标 侵权人 是 否应 向商标 权人 赔偿 法 院判 决 前 的利息 , 国法 律 没有这 方 面的规 定 , 有时 候 我 但 商 标 侵权 的 民事诉讼 需要 占用 很 长 的一 段 时间才 能 够 审 理结案 , 因此 , 了维 护 商标 权 人 的利 益 , 商 为 使 标 权 人能够 得 到充 分 的 赔偿 , 国 法律 有 必 要 借 鉴 我
与有 体 物权 相 比 , 有无 形 性 的 商标 权 遭 到侵 具 害 的赔偿 问题 , 然 世 界 各 国商 标 法 都 作 了明确 规 虽 定 , 实际操 作却 非 常 困难 , 中赔偿 范 围的界 定就 但 其
是 一个 很棘 手 的问题 。
一
于德 国 民法 的窠 臼 , 所 以 , 直 以利益 说 为 原 则 , 一
的救济 , 而行 为人 也 只 有 在 因 自己 的行 为 及 自己 所
引用 损 害 的通 用 概念 , 标 侵权 之 损 害 可 以定 商 义为商 标 侵权人 的侵 权行 为给商 标权 人带来 的不利
益。
控 制 的物件 致他 人 损 害 时 , 才有 可 能 承 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柏 损 害 ( a ae 一 词来 源 于 拉 丁 文 “ a u 。 D m g) D mn m”
很 可能会给商标权人 的商誉造成毁灭性 的打击 , 甚 至使 商标 权人 破产倒 闭 , 以 , 所 商誉 损 害也 是商标 侵 权 行 为造成 的严重 后 果 , 该 纳 人 商标 侵权 损 害 赔 应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我国对于商标的管理是很严格的,商标不是可以随便使用的,下面大家就跟网站上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了解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共3款,对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作了规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在原第56条规定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
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中,商家有使用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就像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权一样,商标权也时常受到侵权。
我们生活中看到的各种冒牌的鞋子等,这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处罚的规定: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法规的限制及赔偿责任规定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法规的限制及赔偿责任规定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象征,也是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知识产权法中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与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相互协调,限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进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
首先,商标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法中被明确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
例如,A公司未经B公司的授权,在其产品上擅自使用与B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相同的商标进行销售,以此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权益。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B公司可以依法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干扰竞争秩序的行为。
当商标侵权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保护范围时,不正当竞争法便能够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例如,A公司在产品包装上虽然没有使用与B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但是以与B公司产品包装相似的方式进行包装,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从而损害了B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市场份额。
此时,B公司可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求A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法规的限制,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限制。
商标权人享有对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相同的商标使用进行限制的权利。
这意味着商标权人有权防止他人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相同的商标,以避免市场混淆和消费者的误导。
此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限制他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相同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展览、交易会等商业活动。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赔偿责任规定方面,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的赔偿要求。
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案件刑事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商标侵权案件刑事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商标侵权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假冒的注册商标有两种以上,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说给被侵权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高达上千万元。
然后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三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商标侵权案件刑事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商标侵权的量刑标准如果是个人犯罪的,情节轻重的程度作为他们的主要处罚标准,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并处罚金额。
如果情节有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的,或是影响社会秩序的,判处三年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要处以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该单位处于罚金,对这个主要的负责人和有关这个案件的直接人员,都要对每个人判处上面个人犯罪的标准。
对于处罚的金额,按照情况有三个不一样的计算方式1、违法侵权的人在侵权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收入。
2、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3、法律要求的赔偿金额三、商标权的价值取决于什么?1、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商标权一经取得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赋予商标权独占性,这种独占性使得商标权可以作为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言。
商标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商标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商标也就越来越值钱。
不同的商标在不同的消费群体中享有各自的盛誉,同样具有自已价值,这方面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使用价值上,不同的商标有各自针对的消费群体,反应的是消费者的不同需要。
2、商品的声誉决定商标的价值。
当商品的声誉达到一定的地位时,商标的独特性就体现的更加明显,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商标表示的是商品的质量,彰示的是商品的声誉;商品的声誉是不断累积的,商品声誉的顶峰则是一种文化。
商标法侵权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商标法侵权免责条款有哪些《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各项法律规定是根据商标侵权的法律特点,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作出的,合理、适宜、严密而又层次分明,权责分明。
三、商标侵权四个要素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肖某是经营“幸福商店”的个体工商户。
某日一厢式货车司机向其推销“星星”手帕纸。
肖某感觉不错就留下一箱卖。
几月后,其收到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A公司起诉状等材料,A公司对“星星”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肖某销售假“星星”手帕纸已由公证处公证,A公司起诉肖某商标侵权,并要求肖某赔偿5万元。
肖某咨询:1、是否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2、若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要赔偿5万元吗?律师解答:1、侵犯了A公司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但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肖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如肖某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肖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肖某是从路过的厢式货车上购买的产品,无法说明提供者,所以,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处理。
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A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5万元,则肖某应当承担。
但,若A公司无证据证明,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判处。
(本文人、地、物名均为化名。
)。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内容有哪些?
Be sure not to treat others as fools. In fact, all the people you can meet are smarter than you.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内容有哪些?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内容有对于商标拥有者在不能提供这几年实际使用了商标的证据,那么就不能让侵权者给出相关的赔偿;对于侵权者也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一、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商标专用权人3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也无其他损失的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知识产权的确立、保护,目的是为了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从而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获得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是为了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技术陷阱从而阻止他人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
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64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法64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商标法》64条规定商标专利权人提出要求赔偿的,被告可以提出抗辩,法院则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前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证据的,则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也可以不用赔偿。
商标法64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加工企业的商标侵权会承担赔偿的责任吗?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加工企业的商标侵权会承担赔偿的责任吗?导读:加工企业如果在侵犯他人的商标情况下是会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被侵权者可以要求企业停止侵犯的情形,一般如果严重的话还有可能会承担刑事的责任,这样被侵害者才能得以合法的保护。
一、加工企业的商标侵权会承担赔偿的责任吗?需要;而且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二、商标侵权原因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认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
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1.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这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不同种类的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侵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侵权行为人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5000元至15万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
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标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商标侵权行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赔偿。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损失
商标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是商标侵权赔偿的基础。
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销售额的减少、市场地位的下降、投资的浪费等。
侵权方应该根据实际损失向权利人进行赔偿。
2. 赔偿利润
商标侵权行为导致侵权方获得不正当利益,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返还其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赔偿利润是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根据侵权方在侵权商品上获得的利润额度进行计算。
3. 合理支出
权利人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如为保护商标权益进行的侦查、取证、诉讼等费用,也应该由侵权方承担并进行赔偿。
4. 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恶意、重大商标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
赔偿数额通常会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和赔偿利润。
,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赔偿利润,也包括合理支出和可能涉及的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
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一、概述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如若他人擅自使用商标,将会侵犯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
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1. 相同商标侵权如果他人擅自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侵权。
2. 相似商标侵权如果他人擅自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构成相似商标侵权。
三、商标侵权赔偿方式1. 住手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住手使用侵权商标,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赔偿损失商标侵权行为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消除影响、恢复声誉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商标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商标的良好声誉。
四、商标侵权赔偿金额计算1. 基准赔偿金额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以侵权所获利润损失为基准,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赔偿倍数根据侵权行为情节、赔偿基数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可以酌情判决赔偿金额的倍数,最高不超过赔偿基数的三倍。
五、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因素1. 侵权程度商标侵权行为的程度是判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侵权行为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
2. 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高,具有广泛认可度,侵权行为对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较大,赔偿金额也相应增加。
3. 经济利益商标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判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4. 恢复声誉如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伤害商标权利人的声誉,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恢复声誉的费用。
六、附件清单1. 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侵权证明- 相关合同协议2. 系列产品信息- 侵权商品清单- 销售额统计数据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法律。
2. 相同商标侵权相同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是指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依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及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可以看作是对商标权利保护的一种司法保障,是促进市场秩序和保护商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般来说,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包括两类赔偿:实际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商标权利人因其商标权益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被迫减价、损失利润等。
合理开支赔偿是指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
那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实际损失赔偿和合理开支赔偿的具体数额呢?对于实际损失赔偿,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计算:1. 损失的销售额:商标侵权可能导致原商标权利人的销售额下降,此时可以通过调查分析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销售额来确定实际损失。
2. 损失的利润: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原商标权利人的销售利润下降,此时可以通过计算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销售利润来确定实际损失。
3. 衡量被侵权商标价值的商标评估:商标评估可使权利人了解其商标价值,作为确定实际损失的参考。
对于合理开支赔偿,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 诉讼事由的复杂程度:诉讼事由越复杂,需要付出的合理开支就越高。
2. 律师出庭的次数:律师代理出庭的次数越多,律师费越高,合理开支也就越高。
3. 调查取证的费用: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这些费用也可以作为合理开支的依据。
总的来说,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纪律。
商标侵权案件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
同时,商标权利人也应该充分了解和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通过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力度尽可能地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