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

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