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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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 票管税——票减票”,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 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 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 项税额。 • 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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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征管机关不同
• 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 • 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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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超过180日的解决措施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 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 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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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 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 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 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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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 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 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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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为完成十二五规划,在2015年内将增值税 推广至所有行业,将建筑业、不动产同时 纳入“营改增”范围。 • 预计建筑业“营改增”自2015年7月1日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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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 (一)税率不同 •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 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 ,包 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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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 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 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 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 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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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0]790号: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 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 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 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 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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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 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 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 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 靠方仍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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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各类原因,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 专用发票时——即收入红冲时,税务管理 流程很复杂,需要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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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2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 [2013]106号文全面替代财税[2013]37号文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 务业(含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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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9日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4]43 号文,规定: •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全面纳入“营 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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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单位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 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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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规划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 革目标,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底) 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 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 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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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进程
• 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财税部门以财 税[2011]110号文下发,此为“营改增”的 纲领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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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因税法对建筑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工程建设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较为模 糊,唯一明确的仅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不征 收增值税,但无施工现场及预制构件的相关 界定,到底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给税 局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认定空间,也给纳税人 带来巨大税务风险。 • 取消营业税,便于消除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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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 节)中的税金。 • 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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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计税方法不同 1、营业税计税方法: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收入额)*税率 特殊事项:关于建筑业总分包行为,对总 包人的计税方法中允许总包款扣除分包款 后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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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要“营改增”及“营改增”进程
• 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 •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 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 营改增: •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 • 有利于完善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 • 有利于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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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 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案 • (2000)广法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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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 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 ”与“专用发票”。 • 国税局的“金税工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严格,企业在开具与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环节都有重大责任: • ——行政处罚 •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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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
• (1)没有经济行为,虚开发票,帮助取得 方逃税,触犯刑法,即涉及行政责任又涉 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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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6营改增”地区试点日期:
2012年1月1日 上海 2012年9月1日 北京 2012年10月1日 江苏、安徽 2012年11月1日 福建、广东 2012年12月1日 天津、浙江、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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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 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 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 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 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 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 背景:住建部在全国调研,专家组初步判断:建筑 业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业反而会明显增加税负, 因此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建计函 (2013)3号),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暂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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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4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 [2013]37号文全面替代财税[2011]111号文,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 另外,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 影响与应对
赵小刚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商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
提纲
• • • • • • • • • • • 一、为何要“营改增”及“营改增” 进程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 五、 “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影响 六、“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七、“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 八、建筑企业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 九、 “营改增”时的会计处理 十、“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对策略 题外篇:住建部对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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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1]110号文中明确改革试点的主要 税制安排。在计税方式中明确提出,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 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 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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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即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 财税[2011]111号文——“营改增”具体实 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试点行业: • 1个行业:交通运输业 • 6个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 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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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 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需要视不同 情况分别确定: •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 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 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规定向受票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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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进重要领 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 拿出方案,循序推进。 • 此次会议明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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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因建筑业情况复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 常务会议未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而将铁路运 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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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 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 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 分包额)正负差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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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 (理论上) • 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 =(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 应纳增值税= 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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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税原理不同 •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 成部分。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 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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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三)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1)直接按收入纳税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 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
ppt课件5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ppt课件5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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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 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 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 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 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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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 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行为之一的。
注意:为他人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 为,但受票人不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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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 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 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 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 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鉴于大量企业即将全部纳入“营改增”,国税 机关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已开 始简化,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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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发票环节
取得发票环节的行为不当,会造成税负增加!
•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构成要件: • (1)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无效!
• (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税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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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经济行为应取得专用发票,由于疏忽 或价格原因,而未取得;或取得“假票”或 “认证不通过”的发票。
• 举例: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对方向建筑 业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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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取得专用发票后,未及时(180天内) 到税务局认证,使得进项税额作废; • 举例:某建筑企业2015年7月1日向钢材供 应商采购钢材,对方于2105年7月1日开具 发票,但物资供应人员“压票”,未在 2105年12月27日前传递至财务人员去税局 认证,则此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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