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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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
【案例一】
2021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

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

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

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答: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
1.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办案民警均予以推拖,案发后半个月,公安机关才受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属受理案件不及时。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民警要求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向他人或者单位收集证据。

3.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赔偿费”为由,迫使沈某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自愿、及时的原则。

4.本案中,当刘某对侮辱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5.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6.公安机关11月20日开始调解,12月5日才完成调解,超过了调解期限。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沈某不能就调解协议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调解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沈某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二】甲盗得一张信用卡,在某商场消费4000元。

甲对乙谎称拾得一卡,让乙保管。

乙在某金店私下用该卡购买2万元黄金。

后甲怕出事将信用卡扔掉。

(案情一)
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将大量公民信用卡信息出售给甲,甲伪造信用卡若干张并累计消费5万元。

(案情二)
事发后,甲逃至外地,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案情二,但对案情一的犯罪事实未供述。

(案情三)
甲的父亲为了使甲能得到从轻处理,将自己获知的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盗窃的军用手枪两只。

甲的父亲要求公安机关认定甲有立功表现。

(案情四)
甲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检察官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
钱某贪污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案情五)
问题一:案情一中,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二:案情二中,甲、丙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三:案情三中,甲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四:案情四中,甲是否构成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五:案情五中,甲是否构成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案情一中,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盗窃罪。

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甲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甲构成盗窃罪;乙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对乙谎称拾得一信用卡,乙并不知道甲盗窃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情况,因此,甲是个人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

乙保管该信用卡后用该卡私自购买黄金,甲并不知情,在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事前和事中,双方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因此,乙个人对信用卡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问题二:案情二中,甲、丙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丙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丙应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甲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消费5万元,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丙利用职务便利,将获取的大量公民信用卡信息资料出售给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丙是银行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对丙应从重处罚。

问题三:案情三中,甲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对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自首,对盗窃罪不成立自首。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甲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了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但对盗窃犯罪事实未供述。

因此,甲对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自首,对盗窃罪,不成立自首。

问题四:案情四中,甲是否构成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不构成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因此,本案中,甲的父亲虽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但不能认定为张某有立功表现。

问题五:案情五中,甲是否构成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不构成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中,甲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案例三】贾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

2021年5月7日晚,贾某在路口持刀抢劫一女子的提包(内有财物6000元),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

依法立案后,民警认为贾某符合拘留条件,于23时对其宣布拘留,后将此案移交刑警队办理。

5月9日上午8时,民警李某、陈某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并于10时在看守所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同时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因看守所部分监室进行修缮,该所民警将贾某与邢某(41岁)同室看押。

侦查人员在贾某被拘留后第三日通知了贾某家属。

贾某提出委托自己的父亲(44岁,个体工商户)和律师顾某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予以批准。

顾某同贾某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得知贾某告诉顾某如何销毁被群众抓获时扔在
街边花坛里的匕首,即将此情况告知办理贾某案件的刑警队。

刑警队在顾某转移匕首时将其抓获并经刑警大队长批准立案侦查。

贾某得知后,要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指定辩护人,公安机关未予准许。

5月16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贾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错误,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贾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理睬,直至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请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派出所民警未经批准直接宣布对贾某拘留错误。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5月9日上午8时,民警将贾某送看守所羁押超时。

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从拘留贾某到送押达到33个小时。

3.5月9日上午10时,民警对贾某进行第一次讯问错误。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拘留贾某后35个小时才进行第一次讯问。

4.拘留时没有告知贾某可以委托辩护人错误。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拘留时应当告知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5.侦查人员讯问未成年人贾某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错误。

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看守所民警将未成年人贾某与成年人邢某同室关押错误。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

7.侦查人员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贾某家属错误。

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8.公安机关允许贾某委托其父亲担任其辩护人错误。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9.看守所工作人员监听辩护人顾某会见犯罪嫌疑人贾某错误。

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10.办理贾某案件的公安机关对顾某立案侦查错误。

顾某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应当由该公安机关之外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由刑警队大队长批准立案错误。

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12.顾某被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未为贾某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错误。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3.办案单位未经批准即延长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至贾某拘留后第9日才提请批准逮捕错误。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公安机关对贾某提出释放的请求不理睬错误。

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5.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没有立即释放贾某,仍继续羁押错误。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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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四卷资料【案例四】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朋友丙是做生意的,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他不借,我们再偷或者抢他的。

”甲说:“别胡扯。

”乙就没说什么。

某晚,甲、乙前往丙家借钱。

乙在外等,甲进屋向
丙借钱,丙正在吃饭,告诉甲家里没钱,并留甲一起吃饭,两人喝的大醉。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就自己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宿醉未醒,便起身试图打开丙放在衣柜里的小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见事情败露将丙打死,藏尸车库。

甲打不开保险柜,在丙的床头柜中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及丙的身份证。

甲知道乙会开保险柜,便将保险柜搬回家。

此后,甲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后甲将丙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从丙处所借。

乙未与甲商量,2021年12月25日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

甲半路逃跑。

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 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

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视、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抢劫罪。

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其杀人行为系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甲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
罪的结果加重犯,依照刑法规定,法定刑升格。

甲将保险柜搬回甲,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乙使用丙的信用卡去商场购物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实施的杀害丙、抢劫丙财物的行为都与乙无关,乙并不知情;乙私下使用丙的信用卡购物的行为与甲无关。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甲、乙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 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

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乙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甲抢劫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视、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不能假释。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本案中,甲抢劫致人死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假释条件,因此,不能假释。

【案例五】某日18时,刘某(女,40岁,本地人)因在其帮忙的胜利宾馆(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3楼与一熟人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着便衣的两名民警和一名协警人员以涉嫌卖淫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刘某进行辩解并提出要求查看警察工作证件,遭到拒绝。

从19时到达派出所后至21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民警用手铐将刘某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要求其承认“卖淫”行为,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

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

次日9时,该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前往胜利宾馆,口头宣布因该宾馆容留卖淫决定予以查封60日,并使用封条将该宾馆大门封闭,该宾馆负责人要求出示证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进行辩解,民警未作任何说明亦未听取辩解。

直至次日21时办案民警在未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指使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该怎样处理?
【答案】
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的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
规定:
(1)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本案中,民警传唤刘某,既没有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2)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本案中,公安机关从18时直至次日21时对刘某询问查证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查证时间,亦未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刘某家属;
(3)公安机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侵害刘某身体健康的方式对其刑讯逼供,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反法律规定;
(4)公安机关经调查证实违法嫌疑人确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不应作出处罚。

(5)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告知其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无执法权的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6)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7)除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处罚款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案中刘某为本地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民警要求刘某当场缴纳罚款才放其回家,不符合法律规定;
(8)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对旅馆容留卖淫的行为,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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