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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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一、概述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内容
1. 目的和依据
(1)目的: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依据:本制度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2. 责任和权限
(1)责任:企业领导层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责任人,并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权限:安全责任人享有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权限,包括隐患排查的权利、隐患治理的权利、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权利等。
3. 排查组成和任务
(1)组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其中必须包括安全专责人员。
(2)任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组的任务是对企业各个环节和岗位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4. 排查过程
(1)计划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每年制定计划,并报领导层审批。
(2)组织实施:按照计划,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组进行实地排查,对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和整改建议。
(3)整改落实: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验收与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隐患整改进行验收和检查,确保整改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5. 处理措施
(1)隐患记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组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危害等级、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2)整改建议:对于发现的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组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包括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3)整改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进行和顺利完成。
6. 隐患治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1)评估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改进和完善。
(2)经验总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对整个过程进行经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为下一次工作提供借鉴。
三、制度执行监督
1. 监督机构
(1)内部监督: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2)外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2. 效果评估
(1)定期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排查的效果等。
(2)效果反馈: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指导和改进。
四、违规责任
1. 个人责任
(1)安全责任人: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相关人员:对于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 企业责任
(1)监管责任:企业领导层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赔偿责任:对于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制度宣贯和培训
1. 内部宣贯
(1)制度宣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进行宣讲,使员工充分了解制度内容和要求。
(2)宣传教育:通过班组会、安全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自觉性。
2. 外部培训
(1)培训内容:组织员工参加外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
六、结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实施细则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措施。
只有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企业制定相关制度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厂区道路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并将之纳入企业整体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突出重点,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对重大危险源、化学品等特殊物品进行重点排查。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保存排查记录、整改情况和评估结果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回复,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确保整改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职、解聘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