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三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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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一国两制------意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任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在与中国大陆政治环境不同的地区以特别行政区作为具体政府建制,对于这些地方原有的社会体系则不予干涉。

2、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3、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4、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5、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

6、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臵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二、论述题(每小题12 分,共60 分)
1. 如何理解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基本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2. 怎样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之一。

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表现为: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意志,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对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首先,中国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因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3. 如何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
人民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核心和指导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

((3)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

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同,都会导致以政策代替法律,或者忽视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贯彻党的政策,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

不应当把执行党的政策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

4.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组织规范的关系如何?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组织规范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许多区别,从而显示出一系列特征: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反映国家意志。

其他社会规范主要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中自发形成的,或者是某种社会群体共同约定的,一般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

第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是强制的性质、方式和程度不同。

法律规范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整个社会规范系统中,其强制性程度是最高的。

法律规范的强制方式是外在的,它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内心思想。

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们往往是以内在的精神强制为主。

5. 试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
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案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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