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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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绪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在咸宁市范围内注册缴
费并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是指在咸宁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机
关进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围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的政策、管理和报销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六条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职工门诊统筹和其他
相关医疗保险项目。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的补助费、门诊慢性病管理费等。
第八条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门
诊特殊药品的报销、门诊大型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包括缴费政策、报销政策、定点
医疗机构政策等。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具体缴费标准由咸宁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职工门诊统筹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报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具体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在咸宁市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包括参保管理、统筹管理、待遇管理等。
第十四条参保管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行参保登记、核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统筹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保基金的筹集、统筹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待遇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同合作,互通信息,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要继续完善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咸宁市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咸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修订,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