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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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下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请假休假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信、规范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四条请假休假管理工作由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请假管理
第五条职工请假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第六条请假期间超过三天的,职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职工应提前告知单位人事部门。
第七条请假期间,职工应当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听单位通知或紧急情况下的召集。
第八条恶劣的天气或突发事件影响正常工作的,请假应当及时告知单位人事部门,不得迟交请假申请。
第九条请假应当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带薪假、调休假等假期类型。
不得违规用其他假期进行请假。
第十条因私事请假的,职工应当提前征得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带薪休假,满足职工正常的休息需求。
第十二条长期连续工作的职工,应合理安排带薪年休假,不得强制延迟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需要,超出工作时间应当安排调休假。
第十四条休假期间,职工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休假时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请假休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职工的请假休假。
第十六条请假休假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虚报、夸大或无正当依据的请假休假。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请假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请假休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休假档案,做到实事求是、依据准确。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请假休假管理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应当不断完善请假休假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健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机关单位请假休假管理制度的全文,希望能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规范、合理的请
假休假管理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