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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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
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01
•【字号】鹤政办发〔2015〕23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
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5〕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鹤岗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老年人在和谐、安全的环境下安度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福〔2015〕7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我市老年人健康、安全养老需求为目标,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我市养老机构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原则目标
坚持联合执法、各司其职。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县(区)两级领导机构和执法检查工作组。
市级工作组负责对市直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并对县(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养老机构的执法检查。
采取检查与登记相结合的办法,对暂时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养老机构,督促其在一定时限内整改,通过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尽快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整改价值的养老机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全市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刘德诚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王肇才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川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张胜群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胜玖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赵巍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于明阳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滕义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占峰市环保局副局长
欧阳立新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振波市城管局副局长
薛铁成市法制办副主任
周延明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陈君昌市纪委常委
郭晓玲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国绥滨县副县长
郭凤春萝北县副县长
柳鸿雁东山区副区长
高元宝兴安区副区长
王鹤林向阳区副区长
宋彦俊工农区副区长
李忠辉南山区副区长
沈永辉兴山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吴川(兼),办公室副主任:郭晓玲(兼)。
各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执法检查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汇总各县(区)、各部门检查情况,并上报市领导小组。
(二)市级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市直属(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检查。
2.对各县(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对各县(区)整治结果进行评估、检查。
(三)县(区)主要职责
1.参照市领导机构成立相应县(区)级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执法检查工作组。
2.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或关停。
(四)检查内容
1.对于已经办理《养老机构许可证》的机构,依照评估标准,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依法予以撤销许可。
2.对于没有办理《养老机构许可证》,但符合办证条件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尽快予以审批办理。
3.对于没有办理《养老机构许可证》,暂时不符合办证条件,但经过整改有望达到办证标准的,各部门要切实提出整改意见,积极给予支持,设定整改时限。
整
改到期要进行复查,达到标准的予以发证;仍不能达到标准的责令停办。
4.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证经营,无整改价值的责令停办;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5.养老机构在停业整改期间或停办后,工作组要协助养老机构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6.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对每一处养老机构都要填写检查表并提出各部门的整改意见及处理意见。
7.各县(区)、工作组各组成单位,要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本辖区、本系统的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安全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检查阶段(6月2日至7月30日)。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行动,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检自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数据、规模、分布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查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条件成熟,整改积极、改造有望的养老机构,要给予大力支持,整改符合要求后,签署意见,各部门抓紧办理相关手续,纳入正常监管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各部门要拿出整改办法和扶持意见,帮助其在限定时间内达到行业要求和基本标准。
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要形成整治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验收阶段(7月31日至8月15日)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养老机构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检查验收。
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抽查单位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工作。
要对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养老机构进行不打招呼复查。
经整改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的养老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给予优先扶持等政策。
整顿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顿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依法取缔。
(三)总结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且根据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建立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要在8月20日前上报总结材料。
联系人:郭晓玲、隋鸿志、闫
泓丽、王琼,联系电话:************、133****8877、133****0018、
158****6556。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高效、有序地开展好此次整治工作。
每半月将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统筹规划。
要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安全整治的工作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将养老机构安全列入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目标。
(三)组织协调。
要落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调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督促检查。
要建立工作监管问责制度,发现问题,紧盯不放,及时督办,直到彻底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方案的落实。
(五)广泛宣传。
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媒体渠道进行集中宣传动
员,引导广大老人选择建设达标、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养老机构入住养老。
同时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食品卫生知识教育、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等知识普及活动。